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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平台: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分 类: 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德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23日
标 题: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兴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清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23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兴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清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兴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

工程量清单清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府办字202380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德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大茅山集团公司,大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德兴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清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31123

(此件主动公开)


德兴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工程量

清单清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标行为,统一清标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上饶市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清标,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预算编制单位、评审单位等相关单位对照施工图纸、地勘报告、测绘报告、招标文件等项目资料,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比较分析和整理的工作。

第二章清标内容

第四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特征描述方面。在项目清标过程中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施工图设计要求不符情况,且该情况将造成工程造价有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条款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第五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方面。在项目清标过程中,招标工程量清单对比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情况。漏项部分的清单综合单价,应按照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条款确定。漏项部分增加造价,必须按招标控制价与中标价之间的下浮系数进行调整(如:漏项部分增加造价100万元,招标控制价与中标价之间的下浮系数为5%,则漏项部分调整后造价为100×1-5%=95万元)

第六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偏差方面。在项目清标过程中,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施工图计算得出的工程量存在偏差,且偏差≥±3%时,超出±3%部分可进行调整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其综合单价按已中标综合单价。

第三章清标程序

第七条  建设单位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清标时长,原则上1个月3000万元以上项目2个月),告知所有投标单位。施工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2个月内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完成清标工作,如存在第四条至第条情况,可向建设单位申请清标结果复核。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清标结果复核申请,视同无异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清标结果复核申请后14天内应组织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复核。清标复核后由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单位出具复核意见。项目招标金额(合同价)400万元以内项目,或清标复核结果增加造价<100万元情况,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指挥部会议、县级领导参与的相关会议或建设单位三重一大会议研究。研究同意后,建设单位可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调整合同价款。

第九条  项目招标金额(合同价)400万元以上项目,经建设单位会议研究后,清标复核结果存在以下情况:

(一)清标复核结果增加造价与合同价款比例>10%的情况,且清标复核结果增加造价>100万元情况(清标复核结果增加造价<100万元情况,参照第八条规定);

(二)清标复核结果增加造价≥100万元的情况。

上述情况由建设单位报请项目指挥部会议、县级领导参与的相关会议或建设单位三重一大会议研究,研究同意后,建设单位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清标复核结果,市财政局应在14天内对报送清标复核结果出具审核意见函,并由建设单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按会议确定结果,与施工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调整合同价款。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  经清标审核后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款10%以上的,建设单位、市财政局需要对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如发现清单(预算)编制单位、预算评审单位未按规范进行编制或评审,或者设计单位未按规范进行设计,移送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单位、评审单位在清标过程中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根据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条、第十一条处理结果报送给移送单位及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处理结果记入信中国平台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招标但未签订合同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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