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平台: |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 分 类: | 政府办文件 | ||
发布机构: | 德兴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年06月18日 | ||
标 题: |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兴市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6月18日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兴市房屋征收工作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府办字〔2024〕3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德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大茅山集团公司,大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兴市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兴市房屋征收工作经费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确保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的顺利推进,建立有效的房屋征收工作激励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原则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厉行节约、规范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经费标准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按每平方米30元计提工作经费,所有房屋征收面积均计算在内。由房屋征收部门(市住房建设保障中心)与乡镇街道(含村居)按1:1比例予以分配。
三、使用范围
1.用于调查登记、组织发动、政策宣传等相应费用的支出;
2.涉及房屋征收工作中必要的办公设备购置、日常办公经费、交通出行等费用支出;
3.用于房屋征收过程中临时抽调人员的误餐和加班补贴,参与房屋征收工作的村干部补贴等费用支出;
4.房屋征收工作中的信访维稳、纠纷调处、社会调查等费用支出;
5.与房屋征收有关的会议、外出学习考察等其他业务费用支出。
四、拨付审批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根据市重点项目推进实施要求,由市屋征收部门(住房建设保障中心)在申请拨付房屋征收补偿款时一并提出申请,送市财政局统一审核,与房屋征收补偿款一并同时拨付。
五、监督管理
房屋征收工作经费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使用开支,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使用不规范或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六、其它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出台的暂行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