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平台: |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 分 类: | 政府办文件 | ||
发布机构: | 德兴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年09月13日 | ||
标 题: |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兴市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9月13日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兴市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府办字〔2024〕48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大茅山集团公司,大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德兴市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兴市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放活林地经营权,拓宽林业经营权人的融资渠道,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激发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乡村振兴和林农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3〕29号)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建设方案〉的通知》(赣发〔2024〕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是指除林地所有权之外的,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拓展权能分置出来经营收益权、使用权,包含林下经济、经济林、林业碳汇、湿地环境、森林康养、森林旅游、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等非木质经营和获得补偿及入股、托管、合作收益的权利。允许国有林地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是指经林业经营收益申请人申请,经乡镇(街道)、大茅山集团公司初审同意,报市林业局审核,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市人民政府批准,将林业经营收益权利和其他核实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颁发证书的行为。
第四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应当遵循改革创新、权能拓展、便民利民、自愿依法的原则。
第五条 德兴市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全市统一的林业经营收益权证书,具体登记缮证工作由林业部门负责办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
第六条 经营主体在本市范围内可凭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办理流转交易、质押贷款、项目申报、示范评审和林业资产证明等事项。
第二章 登记范围
第七条 依法开展以下类型林业经营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类型办理收益权登记:
(一)林下空间种植、养殖经营的;
(二)林果、花、叶、皮、脂、茎等采集经营的;
(三)林业碳汇开发经营的;
(四)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