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平台: |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 分 类: | 政府办文件 | ||
发布机构: | 德兴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年11月28日 | ||
标 题: |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11月28日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德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府办字〔2024〕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德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大茅山集团公司,大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德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和《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饶府办发〔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一步明确,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市域内,经依法批准,因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地户籍的在册农民。
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点计算。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细则保障对象:
(一)已被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招考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人员。
(二)原根据国家用工计划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的人员。
(三)土地征收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征地时已经按政策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不能纳入参保缴费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后政府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第五条 组织实施:
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协调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授权各乡镇(街道)分局(所办),共同对被征地农民“一户一档”资料进行审核盖章。村(居)、乡镇(街道)、市三级分别张榜公示七天,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及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等工作。
市征地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展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前,需明确征地项目所涉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出资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向项目用地方索取《关于×××项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出资承诺函》,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结合部门职能提出意见。
(一)征地项目所在村(居)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一户一档”资料,组织被征地农民填写《认定表》《申请表》,并填报《德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和《德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公示表》;自项目征地基本完成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资料收集、审核、张榜公示等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一户一档”资料的联合审核,并张榜公示。
(三)被征地农民“一户一档”资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月上旬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征地项目所涉乡镇(街道)等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被征地农民“一户一档”资料进行会审。审核合格后,返回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及村小组张榜公示,并将已认定为被征地农民身份的人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被征地农民身份公示认定确认后,由所在乡镇(街道)或村(居)将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料,统一交至市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六条 户籍认定相关事宜:
(一)全市统一明确项目户籍统计的时间,原则上户籍迁入时间以项目征地正式启动之日前认定;新生儿户籍登记时间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上的时间认定,如父母双方户籍不在同一行政村(居)时,以村(居)登入户籍的时间认定(16周岁户籍截止认定时间为项目正式启动征地之日前)。
(二)对因参军、购房、就学等个人原因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参军入伍人员在退役一年内将户籍转入原户籍地、就学人员两年内以自由职业身份转回原户籍地、购房按现行户籍政策转回原户籍地的可视同在册农业人口。
(三)对早年被征地只解决了非农业户籍而未安排就业的人员,可视同在册农业人口。
(四)对早年被征地安排了就业,后因各种原因离开企业,且从未以原安置企业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视同在册农业人口,但参保后只计算其实际缴费年限,不享受其在原企业期间的视同缴费(工作)年限。
(五)户籍未迁出原籍的外嫁女,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地村规民约,以是否实际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为依据进行界定。
(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转移户籍的,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相关办法,应当随户籍转移参保关系,转移后不享受当地政府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
第七条 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认定相关事宜:
(一)耕地面积的认定原则上以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合同)记载的面积为准。
(二)如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遗失,则以农村税费改革前农业税计税面积结合土地确权证相关信息进行认定。
(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地块、亩数、人员记载不详,需经村小组初核,村(居)、乡镇(街道)复核且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认定。
(四)自留地、开荒地等非二轮承包耕地不能计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范围。
(五)私下买卖、转让自建房等非政府征用的土地不能计入累计征地面积。
(六)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征用时,农业农村部门应与地力补贴面积进行比对,实际征地后地力补贴面积应及时核减。
第八条 平稳过渡:
(一)《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中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所需资料中“自然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农户征地协议”,如果存在签订时间不一致时,以自然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的时间来核定缴费补贴年限。
(二)根据德府字〔2015〕42号文件精神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2024年8月22日后在企业用人单位就业的,参照饶府办发〔2024〕4号文第三章第十二条之规定随同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相应政府缴费补贴年限(计算到月)不扣减。被征地农民离开用人单位后未再就业的,应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续保缴费,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期间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三)2024年8月22日前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在申请政府缴费补贴时,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提供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书,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提供农户征地协议和征地补偿款发放明细。
第九条 部门职责: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经办管理。
(二)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监督管理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等。
(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工作,核定耕地征用面积,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并会同公安、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工作。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证与二轮承包耕地相关面积确认。
(五)税务部门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执行,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和会统核算工作。
(六)审计部门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七)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的相关工作。
(八)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九)项目用地单位(或市级项目协调指挥部、项目代管单位等)应主动对接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资金来源。
(十)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开展数据比对,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十条 建立调度督导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动态台账,每季度末上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度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汇总并通报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全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督导。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4年8月22日起实施。2015年5月22日印发的《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德府字〔2015〕42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德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德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人员
身份认定表(户)
2.德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人
员身份资格认定表
3.德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4.德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身份公示认定表
5.XX年XX季度德兴市征地项目所涉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工作进度表
附件1
德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认定表(户)
乡镇(街道) 村(居) 村小组 户主 家庭人口: 累计征地后家庭人均二轮承包耕地面积: 亩
序号 |
家庭成员 姓名 |
与户主 关系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年龄 (周岁) |
二轮承包耕地征用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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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前二轮承包面积(耕地) |
本次征地面积(耕地) |
累计征地面积(耕地) |
累计征地后面积(耕地) |
项目 名称 |
征地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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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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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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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
公安部门审核意见: |
农业农村部门 审核意见: |
自然资源部门 审核意见: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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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户上述 人在征地时为我村(居)在籍在册农业人口;二轮承包面积为 亩,累计征地面积 亩,累计征地后二轮承包面积为 亩,现家庭人均二轮承包面积 亩属实。 |
经查核,该户累计征地后家庭人均二轮承包耕地面积 亩,上述 |
经查核,该户上述 人征地时为 村(居)委会在册农业人口。 |
经查核,该户在本次项目征用耕地后家庭人均二轮承包面积为 亩。 |
经查核,该户本次项目征用耕地面积 亩,累计征用耕地面积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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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审核人: |
审核人: |
审核人: |
审核人: |
审核人: |
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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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公章) |
年 月 日 (公章) |
年 月 日 (公章) |
年 月 日 (公章) |
年 月 日 (公章) |
年 月 日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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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该户 人中, 人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 德兴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公章) |
1、以户为单位填制此表,家庭人口为征地时户籍在册农业人口。
2、计算征地后家庭人均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与二轮承包耕地面积同口径。
附件2
德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
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认定表
被征地农民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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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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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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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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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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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所在镇村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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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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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二轮承包耕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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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征用承包耕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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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承包耕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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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户人均耕地(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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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 受理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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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居委会) 受理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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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 审核意见 |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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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核意见 |
公 示 时 间 : 政府补贴年限: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德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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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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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一寸免冠近照)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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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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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选择并在相应险种下栏签字并按指模 |
职工保 |
城乡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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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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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居委会) 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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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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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 经办机构 核定意见 |
审核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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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告知 事项 |
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文件规定,将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对于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个人应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当年度个人应缴未缴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2.被征地农民中的在校生和现役军人,不享受缴费补贴,暂时保留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身份资格,不扣减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毕业或退役后自主就业,如个人选择按被征地农民身份参保的,可享受缴费补贴;未及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年度,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相应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扣减。 重要事项已阅! 申请人(签字并按指模): 年 月 日 |
附件4
德兴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身份认定公示表
日期: 乡镇(街道) 村(居) 村小组 征地项目名称: 第 页,共 页
户序号 |
序号 |
户主信息 |
家庭成员 |
批准征地时间 |
原有二轮耕地面积 |
历年被征耕地面积 |
本次被征耕地面积 |
被征地后耕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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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姓名 |
性别 |
与户主 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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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XX年XX季度德兴市征地项目所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度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
所属乡镇(街道) |
项目名称 |
项目所涉村(居) |
市级/县级 |
批复文号 |
批复面积(亩) |
项目批复时间 |
有无出资承诺函或政府抄告单 |
是否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
项目启动时间 |
征地项目预计完成时间 |
征地项目实际完成时间 |
村级公示时间 |
镇级公示时间 |
市级公示时间 |
应保障人数 |
在校生人数 |
现役军人人数 |
在押服刑人数 |
企业或灵活就业参保人数 |
已参加职保人数 |
已参加居保人数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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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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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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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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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本表需要填的项目为正在开展或即将开展项目,所涉及被征地农民未开展或正在开展认定、参保工作的市县级重点项目;往年已完成征地的重点项目且已完成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和参保的无需填报。
2.项目进行到哪个环节就填到哪个环节,还没开展三级公示的就在相应的栏填写“否”。
3.本表由各乡镇(街道)统一上报,每季度末25日前更新上报一次,纸质版盖章PDF上传至市自然资源局征地办。
4.“党政联席会议”是指:各乡镇(街道)在项目启动时,是否开会确定项目所涉被征地农民在册人口(户籍)、外嫁女、16周岁人员等相关问题的界定标准。
5.应保障人数为经公示认定的16周岁以上人员。
6.表格中批复面积以“亩”为单位,所有时间栏请以****/**/**格式,如2023/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