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平台: |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 分 类: | 政策文件 | ||
发布机构: | 德兴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2年07月15日 | ||
标 题: | 德兴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文件编号: | 德府办字〔2022〕61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7月15日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德兴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决策的事项;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市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时间
各乡镇(街道)、市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
(二)报刊、广播、电视、政务新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四)档案馆(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等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市政府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应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制度由德兴市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办于2019年5月10日印发的《德兴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