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平台: |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 分 类: | 政策文件 | ||
发布机构: | 德兴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2年07月15日 | ||
标 题: | 德兴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文件编号: | 德府办字〔2022〕61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7月15日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德兴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政府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核审,谁核审、谁负责,先核审、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单位分管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核审程序为:
(一)由制作或获取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具体承办人员提出公开意见,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
(二)相关科室负责人进行初审,防止信息出现错漏现象,提出初审意见。拟公开的信息还须同时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并经分管领导核准;
(三)经本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分管领导核准。重要信息拟公开或者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须经本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审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进行公开,公开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第七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公开责任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开责任单位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市保密机构要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依法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对因核审不严导致的公开内容失真、第三方合法权益受侵害、造成负面影响的以及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德兴市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办于2019年5月10日印发的《德兴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