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德兴市人民政府>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题
公开平台: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分 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德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年07月15日
标 题: 德兴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德府办字〔2022〕61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15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德兴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德兴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该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

(二)行政机关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但相关行政机关已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就公开内容的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政府信息发布的主体;

(四)政府信息发布的途径;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事先应向有关行政机关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书面回复不同意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提请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决定。

第七条  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八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应当进行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的,经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发布信息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责任,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办于2019年5月10日印发的《德兴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 上篇:
  • 下篇:
联系我们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