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平台: |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 分 类: | 政策文件 | ||
发布机构: | 德兴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2年07月15日 | ||
标 题: | 德兴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文件编号: | 德府办字〔2022〕61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7月15日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德兴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书后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机关。
第九条 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对违反本制度,由监察部门和上一级主管政府信息工作的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德兴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办于2019年5月10日印发的《德兴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