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平台: |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 分 类: | 政策文件 | ||
发布机构: | 德兴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2年09月16日 | ||
标 题: | 德兴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办法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9月16日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德兴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办法
为全面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不断推进全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德兴市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十县百乡”创建实施方案》(德府办字〔2022〕9号)、《德兴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实施方案》(德府办字〔2020〕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动态调整的对象是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中的公开属性、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时限等要素的变更。
第四条 动态调整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追责,强化对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制约监督,把政务公开监督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二)公开透明。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流程充分完整地向社会公布并进入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三)便民高效。及时调整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四)创新管理。结合政务公开相关流程,持续推进透明政府建设。
第五条 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需要增加、取消或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并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增加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变更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取消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九条 申请调整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时,应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拟调整的内容、调整依据以及调整后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等材料,经市政府办批准后,做相应调整。
第十条 行政机关不及时履行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市政府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行政机关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要求其及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