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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现行有效

(2016年5月10日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德府办字〔2016〕74号公布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使我市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共享发展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63号)和上饶市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饶府发〔2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纳入各地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条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策衔接、全面覆盖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对象标准及申领程序

第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德兴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德兴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护照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五条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第六条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第七条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50元。

第八条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依照本细则享受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总收入。

第九条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填写《德兴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市残联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核。市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转送市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四)审批。市民政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其中一份审核合格的材料转送市残联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残联,并告知原因。审核合格的材料由市民政局汇总后会同市残联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第三章资金的筹集、发放和补贴对象的管理

第十一条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市与省财政是按照西部政策延伸县按照2:8比例分担,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次月发放到位。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补贴对象名单和补贴标准,于每季度第一个月通过金融机构及时、足额分发到补贴对象的个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应适当统筹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定期复核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对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市民政局、残联要结合残疾人证的办理情况,定期核实残疾人数量、残疾等级、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等基础信息,并及时办理增发或停发手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户籍迁出德兴市的;

(二)死亡的;

(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十五条补贴对象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迁移的,应按申领补贴程序向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转档申请,经市残联、民政局审核后办理转档手续。迁入地民政局、残联根据迁出地县(市、区)民政局、残联开具的转档函接收档案。迁出地从开具转档函的次月起停发补贴资金,迁入地从迁出地停发之月起计发。

第十六条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档案一式两份,市民政局、残联各存一份;市残联建立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负责补贴对象基础数据库日常管理、更新,并于每年1020日前将基础信息数据报上饶市残联。

第十七条市民政局、残联根据本年第三季度补贴对象人数和发放标准,于每年11月初提出下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市财政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市民政局、残联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德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茅山集团公司,大茅山景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市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不得公开与残疾人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每年一季度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和投诉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市民政局、残联、财政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调查、处理有关举报或投诉,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投诉人,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举报或者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市民政局、市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从事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审核、审批的;

(二)违规办理残疾人证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的;

(六)存在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情节较轻的由市民政局、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市民政局和市残联。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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