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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现行有效

(2019年12月2日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德府办字〔2019〕132号公布 2019年12月2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五年)

根据《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中共江西省委农办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赣农办字〔201911)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在就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成员身份确认的总体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村级、组级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本指导意见暂不涉及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市统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时点界限为该文件颁布之日止(2019121024)。自该时点起,原则上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进行家庭成员数量固化管理,一定年限后,因户内家庭成员数量增减变化较大等确需调整的,各村、组可通过民主决策程序重新组织一次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坚持以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主要标准和条件;以是否依法登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辅助考虑因素,兼顾是否有丧失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注意防止一些人受利益驱动非正常迁移或不迁移户口,造成富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口畸形膨胀,影响真正应当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成员的合法权益。乡镇、村、组可以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意见。

二、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依法界定原则。

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规定。

()民主公开原则。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通过的决议,必须在村、组公示栏公示。

()享受一处原则。

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成员资格原则上一人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但也不能一处也不着落。取得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后,自然取得该组所在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三、成员身份确认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或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

()各村、组可以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确认为本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198495日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队成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村民小组村民的新出生子女且户口未迁出的;

3.与本村民小组村民有合法婚姻关系(再婚具体年限由村组按民主程序确定,建议为三年),且户口迁入本村民小组的;

4.由本村民小组村民依法收养的子女,或199241日《收养法》颁布之前收养而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在册养子女,且其户口已迁入本村民小组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民小组的;

6.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将户口迁回本村民小组的;

7.政策性移民到本村民小组落户的;

8.本村民小组村民出嫁或入赘到城镇,户口在本村民小组,但仍在本村民小组生产、生活,且享有本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9.本村民小组村民出嫁或入赘到外村,户口在本村民小组,仍在本村民小组实际生产、生活,并与本村建立生活保障依存关系的;

10.本村民小组村民出嫁或入赘到其他村后离婚或丧偶,本人及合法生育的子女户口在本村民小组,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未享有嫁入地村集体资产利用权及利益分配权等权益的;

11.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民小组,并经本村民小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组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成员身份: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消防员;

2.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以及因就读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迁出户口的在校学生;

3.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4.原本村民小组村民属于公务员、事业、国有企业等在编公职人员,因违法或违纪失去公职后,没有其他社会保障来源,且与本村民小组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以及其配偶及其子女,且没有纳入城镇居民保障体系的;

5.因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户口就地“农转非”人员,仍在本村民小组居住生活,没有享受过公务员及事业、国有企业职工生活保障的;

6.原本村民小组村民因自谋职业、读书、自找门路、投靠亲友等原因将户口就地“农转非”,没有享受过公务员及事业、5

国有企业职工生活保障,且与本村民小组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

7.本村民小组村民家庭部分人员因经商务工、购房、子女读书等原因将户口迁往城镇,未纳入城市居民保障体系,且其家庭主要成员仍在本村民小组生产、生活的;

8.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村民小组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已经丧失本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自然死亡的,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2.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

3.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消防员提升为干部的;

4.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口落户外地的;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已享有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革待遇的人员。

6.以放弃土地承包权为条件将户口迁入本村,不享受涉及土地承包方面的权利,也不承担相应的义务的;

7.取得其他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8.原本村民小组村民移居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并取得所移居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或国籍,但未注销户口的;

9.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成员身份确认程序

村、组应成立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村级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由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党员代表组成,组级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由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10-15户产生一名)组成,并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

(一)提出初步方案。

由村级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村实际,提出符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初步方案并公示7天。

(二)确认集体组织成员身份。

组级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根据本村制定的成员身份确认方案提出符合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初步人员名单并在公示栏公示7天。

(三)审核公示结果。

组级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对公示后反馈的情况进行审理,做出解释或者纠正。根据需要,可进行二榜、三榜公示,确认最终结果。

(四)上报村级初审。

组级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将需要确认为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初步人员名单报村级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初审。

(五)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经村级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初审合格的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初步人员名单提交村级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六)申报登记备案。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公示证明、申请登记表等相关材料上报乡镇政府登记、备案。备案材料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包括:

1.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户口簿复印件;

2.婚姻迁入人员的结婚登记证、户口簿复印件;

3.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户口簿复印件;

4.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户口簿复印件;

5.其他同意加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会议表决材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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