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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现行有效

(2021年3月17日成文 2021年3月17日德兴市人民政府通知德府字〔2021〕1号印发并向全社会公布 2021年3月18日起施行 有效期为五年)

为规范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制定了《德兴市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德兴市行政区域内征地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临时占用土地、收回国有农、林场土地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居住用的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除农村住宅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定着物,如农业生产用房、畜禽舍(棚)、围墙、水泥地、水井、室内装饰装修、坟墓、果树和苗木等;青苗指耕地上农作物。

三、征地拟征收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再进行多年生长作物种植、新增养殖和新建(含扩、改建)建(构)筑物。突击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依法不予补偿。

四、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原则上按正常种植标准以亩进行补偿,零星青苗以棵数计算补偿金额。

五、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果树或其他树木的,以种植优势品种作为补偿的品种。

六、青苗补偿,属短期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农村村民住宅房屋按建筑物重置成本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中的建(构)筑物按重置成本及已使用年限系数补偿。

七、征地补偿需要个案评估的,由征地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市发改委价格认定机构审核并出具《价格认定确认书》后进行补偿或提请市发改委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补偿价格认定。

八、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建()筑物征收与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有关规定执行,零星青苗及附着物参照本办法执行。

九、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征收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如遇上级出台新政策应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十一、本通知自2021318日起施行,原《德兴市征地涉及的房屋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德府字〔2016158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启动但未结束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十二、本通知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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