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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现行有效

(2022年3月7日成文 2022年3月7日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德府办字〔2022〕12号印发并向全社会公布 2022年3月7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纲要》和《江西省创新驱动发展纲要》及上饶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创新型德兴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鼓励创建研发机构

(一)鼓励发展高端研发机构。对注册落户在本市,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质检中心(站、所)、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研究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培育省级研发机构。对注册落户在本市,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质检中心(站、所)、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创建上饶市级研发机构。对注册落户在本市,经上饶市有关部门认定为上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上饶市级研发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创建新型研发机构。对注册落户在本市,经省、上饶市有关部门认定为省、上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加强对通过省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管理,经省、市有关部门考核为优秀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研发费用后补助。

二、鼓励开展技术创新

(一)鼓励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鼓励以企业为主导,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课题。对获得国家重大(重点)科技计划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立项的,经审核后,由市财政按立项资金总额的3%-5%予以支持,对国家级项目每项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省级项目每项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鼓励企业加强技术研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获得国家、省级新产品称号并取得认定证书的新产品,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和科技协同创新。企业与国家级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技术战略联盟或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并取得科技成果,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对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和科技协同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项目,经有关部门验收确定,由市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企业利用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开展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的费用,每个企业每年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企业设立的企业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由市财政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主要参考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人数情况),分期给予总额20万元的支持。对在企业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工作一年以上的博士后,其主持科研项目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4.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实验站、工作站等分支机构的,优先优惠提供土地。

(四)鼓励建设院士工作站。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产业园区等建设院士工作站,被确认为上饶市级院士工作站的,由市财政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确认为省级院士工作站的,再奖励20万元。院士工作站在考核中表现优秀的,被认定为上饶市级优秀院士工作站的,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省级优秀院士工作站的,再奖励8万元(试行2年,并依据《德兴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五)鼓励农业科技攻关。对农林牧渔业新品种、新技术研发获得成功并得到国家、省级认定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农产品精深加工与现代储运、特种水产养殖、农林生态、花卉苗木、果蔬、病虫草害和动物疫病综合防治等方面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应用与推广,并取得成效的,经市有关部门评定后,每个技术项目由市财政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一)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由市财政每项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并已实施的,由市财政每项给予0.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并已实施的,由市财政每项给予0.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实施已授权的专利,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国家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可按转让实际发生额的1.5%-3%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鼓励企业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并转化。企业科技成果通过省级以上鉴定,并在我市实施转化的,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申请国家创新型企业。对通过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评审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申报江西省绿色技术创新企业。对通过江西省绿色技术创新企业评审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申报省独角兽(潜在、种子)、瞪羚(潜在)企业。对首次入选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及潜在瞪羚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优秀众创空间,在国家、省支持的基础上,市财政按10%配套支持。对新认定的上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优秀众创空间从德兴双创专项基金给予20万元支持。

六、营造科技创新环境

(一)鼓励科技与金融结合。鼓励金融部门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协助金融部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授信。

(二)鼓励科技中介服务。鼓励国内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国内外的科技中介分支机构为我市科技项目提供有效的科技中介服务并产生实际经济效益,由市财政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给予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奖励科技成果。凡获得国家级、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市财政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00%的匹配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

(二)本办法中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市财政的政策扶持和奖励。

(三)本办法与市政府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相同的奖励项目,本办法不重复奖励和扶持。

(四)本办法奖励项目未通过德兴申报但在德兴实施的减半奖励。

(五)本办法奖励项目请奖对象涉及到个人、企业或单位的如在征信、安全生产、环保、综治等方面受到问责或不达标的,年度奖励项目不予受理。

(六)本办法每年年初组织考核兑现一次。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形成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七)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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