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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兴市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现行有效

(2022年4月11日成文 2022年4月11日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德府办字〔2022〕22号印发并向全社会公布 2022年4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粮食安全,增强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上饶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市人民政府为稳定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而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计划、存储、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做到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县级储备粮油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油的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县级储备粮油的银行贷款利息、价差补贴及相关费用,对县级储备粮油有关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规范粮油仓储管理行为。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德兴市支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落实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德兴市粮油购销总公司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轮换、储存和销售等具体业务,并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县级储备粮油的存储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上饶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应当保持基本稳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以及银行贷款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提升县级储备粮油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生态化管理水平。

鼓励科研机构、承储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县级储备粮油安全管理技术研发应用,节粮减损,提高县级储备粮油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油的计划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上饶市下达的任务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制定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计划,并及时下达给承担县级储备任务的企业负责实施,市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综合考虑储备品种、存储年份、实物库存量等因素,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确定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及时下达承储企业执行。

第十四条 储备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油收储、购销、轮换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确需调整县级储备粮油收储、购销、轮换计划的,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研究同意后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油收储、购销、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并抄送市农发行。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油的存储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应当遵循有利于合理布局、有利于监督管理、有利于降低成本和费用的原则,以仓储条件优越的德兴粮食购销总公司直属库点储存为主,逐步实现相对集中管理。

县级原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以实物方式承储。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县级储备粮油存储规模和总体布局方案,从符合国家粮食安全存储条件的企业中择优选定存储企业,具体承担存储县级储备粮油任务。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储企业必须证照齐全有效,仓库容量达到市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规模、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市有关要求的县级储备粮油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县级储备粮油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能力;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对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存储县级储备粮油的情况,应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适合存储县级储备粮油的,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取消该企业承储资格,将县级储备粮油调整到其他承储企业。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油收储、购销、轮换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应当达到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三)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专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仓号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需报市农业农村局批准后,及时通报市财政局、市农发行;

(四)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农业农村局;

(六)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的县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

(二)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油的存储地点;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油不宜存;

(五)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六)将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县级储备粮油及相关设施设备对外办理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油顶替新粮油、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九)其他违反县级储备粮油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共同核定。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应当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信贷资金遵循“钱随粮走,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其贷款管理按照市农发行执行的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执行。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由承储企业向市农发行承贷承还。

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农发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市农发行的信贷监管。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所需的信贷资金,由承储企业按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农发行核定的收购单价和县级储备粮油实际库存数量向市农发行申请贷款。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定额以内的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由县级财政承担,自然损耗的超定额部分由承储企业负担。因承储企业原因造成县级储备粮油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负担。所占用贷款及时收回。

由承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粮油储存期间的财产综合保险,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财产保险赔付后不足部分,经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共同核查后据实核销;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对收购入库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国家收储标准和市有关要求的,方可作为县级储备粮油。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于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达不到国家收储标准和市有关要求的粮油,按属地管理原则在粮食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承储企业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由市财政收回相应的政策性资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油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均衡轮换和动态轮换相结合的轮换方式。每年轮换的总体数量原则上为县级储备粮油存储总量的30%左右,所有县级储备粮油在每个轮换周期内应当轮换一次。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以均衡轮换为主要轮换方式。

储备原粮每三年为一个轮换周期,食用植物油每两年为一个轮换周期,轮换架空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考虑品质优劣、市场情况、仓容匹配等情况,在一个轮换周期内可提前安排轮换计划,但所有储备每个轮换周期必须轮换一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的不得享受相应保管费用,并扣回相应利息补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延期)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及时提出申请,经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在确保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前提下,承储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采取年度内多次轮换的动态轮换方式。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储备、谁补贴、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由市政府负责承担本级储备粮油的补贴费用。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和相关费用、轮换价差亏损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贷款利息据实补贴,按季拨付;保管费用按季计算并在每季度前拨付,财产保险费用按年计算据实拨付。

保管、轮换等费用补贴标准如下:

(一)保管费用:原粮每公斤每年补贴0.10元,食用植物油每公斤每年补贴0.24元;

(二)轮换费用:原粮每公斤补贴0.14元(每三年),食用植物油每公斤补贴0.32元(每两年);

(三)利息费用:县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由市财政局按季及时、足额拨付市农发行;

(四)轮换价差:由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核定轮换粮拍卖基准价。实际成交价与原入库成本的价差,发生盈利的全额上缴财政,发生合理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承担;

(五)保险费:由市财政局据实拨付给承保的保险公司;

(六)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时重金属检验费用每公斤补贴0.01元,其它环节质量检测和检验所需费用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七)动态储备成品粮油的相关费用由承储企业据实申报,经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核审后由市财政局负责据实核报拨付。

第三十条 在保持县级储备粮油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承储企业根据市下达的轮换计划和市场形势自主决策,可以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或者边购边销等方式进行轮换。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每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

对品质发生变化的不宜存粮油或者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粮油,应当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轮换;对宜存粮油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原则申报轮换。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主要通过公益性的粮食交易中心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交易方式进行。挂牌价根据市场行情核定,轮出价格以拍卖价为准。

竞价采购所产生的买方交易手续费和竞价销售所产生的卖方交易手续费由市财政负担。

轮换应当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应当保留六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按轮换(含临时轮出)计划完成后,由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市农发行根据企业入库数量、质量、品种、入库成本等进行轮换盈亏核算和验收,并将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备案。对验收合格的县级储备粮油,按验收时储存的仓库、油罐,实行定仓、定罐管理。

第五章 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三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产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由市财政负担;产生的价差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

价差亏损、相关费用和价差收入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核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补足动用的县级储备粮油,重新核定入库成本。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县级储备粮油数量、品种、质量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频次、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要求。

质量检查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扦样、检测,但不得与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时委托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重复。

第三十九条 市审计局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县级储备粮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在依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干涉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及时查处;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等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油收储、购销、轮换计划的;

(二)未及时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的;

(三)未及时足额安排、收回县级储备粮油信用贷款资金的;

(四)选择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油的;

(五)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油的情况未责令改正的;

(六)接到举报、投诉,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并收回县级备粮油收储计划;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至七项、第九项和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并收回县级备粮油收储计划;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储企业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法追回骗取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财政补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轮换,是指承储企业在保持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按市下达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市有关要求的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411日起施行。原《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兴市县级储备粮油运行管理办法》(德府办字〔2019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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