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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平台: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分 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德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23日
标 题: 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23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德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违法狩猎活动。

二、禁猎期

本通告第七条规定的有效期(2023年1月6日至2026年1月5日)均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农业生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汽枪、地枪、自制猎枪、毒药、爆炸物、排铳、捕猎夹、地弓、弩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诱捕、烟熏、挖洞、设陷阱、仿声、网捕、捡蛋、捣巢以及其他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进行猎捕。

四、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出售、购买、利用、食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举报

为全力做好野生动物禁猎相关工作,对提供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线索的市民实行有奖举报,凡提供线索经核查属实,每例奖励举报者人民币500元。举报电话:德兴市林业局(0793-7585112)、德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0793-7522039)。

七、本通告有效期3年,自2023年1月6日起至2026年1月5日止。

德兴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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