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平台: |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 分 类: | 公示公告 | ||
发布机构: | 德兴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3年11月17日 | ||
标 题: |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11月17日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
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配件缺失或损坏,但不影响使用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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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者故障,每层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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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每层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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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压力表、末端试水装置等局部配件损坏,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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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
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处于打开状态,不超过1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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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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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
消火栓箱内配套器材缺失或损坏不超过1处,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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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闭门器损坏不超过3处,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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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
灭火器材损坏或失效,每层不超过1个。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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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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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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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个人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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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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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个人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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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7号) 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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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出具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7号)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出具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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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7号)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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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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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
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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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措施 |
不予实施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临时查封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中的: 1.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配件缺失或损坏,但不影响使用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者故障,每层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每层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压力表、末端试水装置等局部配件损坏,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5.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处于打开状态,不超过1处; 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 7.消火栓箱内配套器材缺失或损坏不超过1处,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8.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闭门器损坏不超过3处,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9.灭火器材损坏或失效,每层不超过1个。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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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临时查封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其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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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临时查封 |
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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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临时查封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其行为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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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临时查封 |
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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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临时查封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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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临时查封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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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临时查封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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