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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平台: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分 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德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17日
标 题: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17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配件缺失或损坏,但不影响使用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2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者故障,每层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3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每层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4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压力表、末端试水装置等局部配件损坏,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5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处于打开状态,不超过1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6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7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消火栓箱内配套器材缺失或损坏不超过1处,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8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闭门器损坏不超过3处,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9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灭火器材损坏或失效,每层不超过1个。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10

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11

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12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个人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13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14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个人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15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7号)

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16

出具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7号)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二)出具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17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7号)

第二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18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19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措施

不予实施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临时查封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中的:

1.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配件缺失或损坏,但不影响使用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者故障,每层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损坏,每层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压力表、末端试水装置等局部配件损坏,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5.防排烟系统常闭式防排烟口处于打开状态,不超过1处;

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

7.消火栓箱内配套器材缺失或损坏不超过1处,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8.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闭门器损坏不超过3处,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

9.灭火器材损坏或失效,每层不超过1个。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违法情节轻微;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2

临时查封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单位已自行发现,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且已落实保证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3

临时查封

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4

临时查封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其行为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5

临时查封

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6

临时查封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7

临时查封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

8

临时查封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24个月内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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