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平台: |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 分 类: | 政府文件 | ||
发布机构: | 德兴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3年03月01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德兴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务公开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文件编号: | 德府字〔2023〕5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3月01日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德府字〔2023〕5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德兴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务公开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提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根据《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上饶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政府、上饶市政府工作部署和自然资源政务公开要求,创新完善基层政务公开机制,全面梳理公开事项、明确公开内容、规范公开流程、完善公开方式,扎实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生态美、治理优”的现代化魅力山城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切实发挥引领作用。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要按照省市自然资源政务公开要求,创新完善基层政务公开机制,全面梳理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流程、公开方式,扎实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二)提高质量,完善信息公开程序。市自然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要落实有关规定要求,按照“谁实施、谁公开”的原则,切实做好本地区征地信息发布及政务公开工作,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要充分运用省级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录入公开相关征地信息,同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下设置“征地信息公开”专栏,分年度、分类型进行展示。鼓励各地探索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新媒体进行公开。
(三)严密实施,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根据《江西省集体土地征收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制定本地公开标准目录。应公开的征地信息事项包括征地管理政策、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4个一级公开事项,11个二级公开事项。每一事项须明确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公开方式等标准规范(详见附件2)。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开事项另有规定的,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用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压实工作职责。为加强组织领导,高位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务公开试点工作,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德兴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务公开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二)有序推进,细化工作举措。要结合德兴工作实际,在公开形式、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载体等方面加强创新,细化举措。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门户网站、两微一端、广播、电视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三)认真提炼,构建长效机制。要及时总结提炼试点工作经验,促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务公开管理创新成果的有效转化,以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形式巩固试点成果,构建长效化的管理提升工作机制。
附件:1.德兴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务公开试点工作领
导小组成员名单
2.德兴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组 长:陈武军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汪云辉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马发亮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汪志伟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局长
罗贤伍 市政府办一级主任科员
王 春 银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立君 新营街道办事处主任
郑佳婧 香屯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永慧 铜矿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一波 泗洲镇镇长
吴华飞 花桥镇镇长
朱道清 新岗山镇镇长
杜昊泽 海口镇镇长
张春莲 绕二镇镇长
刘国清 大茅山镇镇长
董 平 张村乡乡长
林 魏 龙头山乡乡长
叶剑锋 李宅乡乡长
蔡 慧 昄大乡乡长
蒋万里 万村乡乡长
李凌云 黄柏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由马发亮任办公室主任,孟昭杰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序 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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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 申请 |
县级 |
乡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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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征地管理政策 |
政策文件 |
征地补偿安置法律以及适用于本地区的政策、技术标准等规定要求。 1.法律法规和规章; 2.征地前期准备、征地审查报批、征地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工作流程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政务公开专区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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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征地前期准备 |
征收土地预公告 |
在拟征收土地前,应明确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并予以公开。 1.拟征收土地用途; 2.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3.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4.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5.拟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管控(包括不得抢栽、抢种、抢建等有关规定)。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
在拟征收范围内启动征地前期工作时,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张贴公示结束后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开。 |
县级人民政府/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含乡镇政府等)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公开专区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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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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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征地前期准备 |
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材料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按规定确认后,调查结果予以公开。 1.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表;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情况表; 〔*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图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技术处理)〕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
1.土地现状调查信息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用地批准后,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开。 2.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在收到批准后,依申请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公开专区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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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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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见公开时限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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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征地前期准备 |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文,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以及听证权利、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
自信息形成之日起,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张贴公示结束后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开。 |
县级人民政府/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公开专区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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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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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征地前期准备 |
听证 |
征地前期工作中依申请开展听证或者政府组织听证的,公开听证相关材料: 1.《听证告知书》; 2.《听证通知书》; 3.听证处理意见。 〔*听证笔录有关资料〕。 |
1.《自然资源听证规定》;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576号) |
听证相关材料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公开;用地批准后,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公开专区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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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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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征地前期准备 |
征地补偿登记 |
涉及农民集体所有补偿内容的登记材料,应予公开;涉及个人补偿内容的登记材料,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征地补偿登记前置与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合并进行的,在前置环节一并公开〕。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用地批准后,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公开专区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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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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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征地前期准备 |
补偿安置协议 |
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协议应予公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
协议签订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用地批准后,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开。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公开专区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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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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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征地审查报批 |
征地申报材料 |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组织用地报批过程中的相关报批材料予以公开。 1.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申请请示; 2.农用地转用方案; 3.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查报告。 〔*其他相关文字报批材料和图件由各省(区、市)确定公开方式〕。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规定。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开。 |
县级人民政府/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公开专区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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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征地审查报批 |
征地批准文件 |
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地方人民政府转发批复文件应予以公开。 1.国务院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批复文件(指用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务院批准城市用地后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文件; 4.地方人民政府转发用地批复文件; 5.其他用地批准文件。 |
1.《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开。 |
县级人民政府/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公开专区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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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收土地公告 |
根据用地批复文件,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并予以公开。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征收范围、组织实施征收具体工作安排; 3.救济渠道和期限等。 |
1.《土地管理法》; 2.《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
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10个工作日。张贴公示结束后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开。 |
县级人民政府/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含乡镇政府等) |
▲政府网站 ▲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公开专区 □入户/现场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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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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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征地组织实施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 |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凭证。 1.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应予公开; 2.对土地使用权人补偿费用的支付凭证,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 (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用支配、使用情况)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获得支付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有关部门 |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政府网站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公开专区 □入户/现场 □征地信息公开查询平台 □精准推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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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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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开内容中标注为“*”标记的,为可选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公开渠道中标注为“■”标记的,为征地实施中的公开渠道;标注为“▲”标记的,为征地批准后的公开渠道;标注为“□” 标记的,为可选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