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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平台: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分 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德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年01月27日
标 题: 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划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1月27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划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划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德府字〔20244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主城区:东至虎头岭大桥,南至凤凰湖,西至白米洲北门,北至铜都大道中石化加油站)。含新营街道(银鹿、红山、聚远、吴园、女儿田、朱家坪、城南、楼前山社区);银城街道(除新南社区、吊钟村、天门山社区徐家坞新村其他所有社区),详见城区规划图。

二、禁放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工厂、化工园区、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三、禁燃区范围内乡镇、街道承担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体责任,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四、全体公职人员要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在禁燃区或禁燃场所内及其周边地带的合理范围内醒目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六、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的宾馆、酒店、婚庆、殡仪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对其燃放烟爆竹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经许可方可进行燃放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广大民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45110)。

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

202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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