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平台: |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 分 类: | 政府文件 | ||
发布机构: | 德兴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年05月17日 | ||
标 题: | 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5月17日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德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德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府字〔2024〕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德兴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德兴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参照《上饶市中心城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以下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程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无害化处理等费用。
第三条 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二)收取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切实减轻单位和居民的不合理负担。已经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在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中应扣除已计入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标准:
1.住户(含暂住户)
(1)常住户按每户每月1元收取。
(2)暂住人员按每人每月1元收取。
2.机关企事业单位
(1)机关、社会团体、驻德部队和企事业单位按在册干部、职工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向所在单位收取。
(2)企业按在册职工每人每月2元收取,由企业或业主负担(不含离退休人员),特困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可减免。
3.店面
(1)餐饮服务业、娱乐休闲业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收取。其中:营业面积20平方米以下的店面按每店每月30元收取;营业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店面实行分档累进制计费,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下同)部分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收取,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1.2元收取,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收取。
(2)车辆修理、废品回收、水泥店、花卉门店、洗理美容店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8元收取。
(3)旅馆服务业(内设餐饮、娱乐业另按标准计收),按照设置的经营床位的50%核定每床每月6元收取。
(4)其他商业门点或营业网点实行分档累进制计费,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收取,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4元收取,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3元收取,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0.2元收取。
(5)集贸和批发市场摊点,按每摊每月10元收取。
(6)早、夜市和其他摊点,按其经营面积参照相近行业标准收取。
(7)水果、蔬菜零售业收费参照餐饮服务业、娱乐业标准执行。
以上未涵盖的单位参照相近行业标准执行。
4.车辆、停车场
(1)机动车辆(单位和个人,含营运车辆)按以下标准收取:小型车包括9座以下(含)客运车、2吨(含)以下货运车每辆每月4元,其他车型(9座以上客运车、2吨以上货运车)每辆每月7元(不含收集运输环节)。
(2)经营性停车场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收取。
5.建筑施工工程
凡在城区内新建、改建、续建、扩建房屋、厂房、综合楼、办公楼以及经营性房屋的装饰装潢等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收取。
6.单位量垃圾处理费(单位运行成本为133元/吨)
(1)自行收集清运垃圾至市垃圾处理场的,按40元/吨收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
(2)委托德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收集清运垃圾的,按不超过100元/吨(收集运输环节60元/吨,垃圾无害化处理环节40元/吨);240L垃圾挂桶按12元/桶收取(收集运输环节8元/桶,垃圾无害化处理环节4元/桶)的标准,双方协议收取垃圾处理费。
以上收费对同一单位同属性的收费项目只按一种计费方式收费,不重复计收,原征收的环境卫生服务费同时取消。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对象:
1.各级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不含教师及工作人员),社会福利院的在院人员(不含工作人员),免缴垃圾处理费。
2.持政府帮困卡的低收入特困户、国家定期抚恤对象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有效证件免收垃圾处理费。
3.公交车、个人小型车(非营运、非经营)暂时免收垃圾处理费。
4.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减免对象。
第六条 德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德兴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城区收费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管。
第七条 按照“规范收费、责权明确、严格管理、足额收取”的收费原则,全市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按下列分工进行:
1.住户的垃圾处理费委托德兴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在收缴自来水费时代收。
2.市财政供养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代扣。
3.其他对象的垃圾处理费由德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收取。
第八条 收支管理
1.收费单位和代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
2.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应按期缴入德兴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设在财政的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3.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垃圾处理费制度顺利实施。发改、财政、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的监督检查。
4.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或不按标准、期限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处理。对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按工作职责分别由市发改委和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