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平台: |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 分 类: | 政府文件 | ||
发布机构: | 德兴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年08月22日 | ||
标 题: | 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德兴高新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通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4年08月22日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德兴高新区
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德兴高新区管委会、大茅山集团公司,大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上饶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推进上饶市省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工作的通知》(饶政务字〔2024〕17号)要求,推进开发区内涉企投资审批扁平化、标准化、便利化,实现“园区事园内办”,结合高新区目前机构、职能及承接能力,决定赋权德兴高新区直接审批事项37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赋权德兴高新区直接审批的事项,由德兴高新区所属部门具体承担审批职责。
二、做好赋权承接。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赋权清单,认真做好相关权力事项的移交工作,确保相关权力事项受理、审查、发证等所有环节依法赋权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德兴高新区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承担赋权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要加强对事关群众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有碍市场公平竞争事项的监管,确保赋权有序、监管有力。
三、加强赋权管理。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赋权事项的监督指导,帮助德兴高新区做好赋权事项的承接、运行。德兴高新区要依据赋权清单,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对外公布;要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机构职能的变化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按有关程序及时动态调整。
附件:赋权德兴高新区直接审批事项清单
2024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赋权德兴高新区直接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
类目 |
项目名称 |
权力类型 |
涉及部门 |
1 |
一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2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
3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自然资源局 |
|
4 |
测绘项目备案 |
行政备案 |
自然资源局 |
|
5 |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
行政确认 |
自然资源局 |
|
6 |
建设工程基础±0.00复验 |
行政确认 |
自然资源局 |
|
7 |
二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住建局 |
8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住建局 |
|
9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住建局 |
|
10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行政备案 |
住建局 |
|
11 |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首次安装前备案 |
行政备案 |
住建局 |
|
12 |
建设单位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
行政备案 |
住建局 |
|
13 |
三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行政许可 |
生态环境局 |
14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
行政备案 |
生态环境局 |
|
15 |
排污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备案 |
行政备案 |
生态环境局 |
|
16 |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
行政备案 |
生态环境局 |
|
17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行政许可 |
生态环境局 |
|
18 |
四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管局 |
19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管局 |
|
20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管局 |
|
21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城管局 |
|
22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管局 |
|
23 |
五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行政备案 |
发改委 |
24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发改委 |
|
25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发改委 (国动办) |
|
26 |
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埋设地下管线或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发改委 (国动办) |
|
27 |
六 |
合同格式条款备案 |
行政备案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8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行政许可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9 |
涉及市场主体相关事项备案 |
行政备案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0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行政裁决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1 |
股权(基金份额、证券除外)出质登记 |
行政确认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2 |
七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3 |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 |
行政确认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4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 |
行政备案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35 |
八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
行政备案 |
应急管理局 |
36 |
九 |
企业投资(技改)项目备案 |
行政备案 |
工信局 |
37 |
十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林业局 |
注:
1.行政许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
2.行政备案: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报送的相关材料,经审核予以存档备查的行为;
3.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证伪)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裁决: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其他行政权力: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这9类行政权力不能涵盖的行政权力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