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平台: |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 分 类: | 行政处罚决定 | ||
发布机构: | 德兴市城市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年12月13日 | ||
标 题: | 德兴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12月13日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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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牌、公共信息标识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 |
属于初次违法,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牌、公共信息标识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德兴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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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反《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影响城市容貌的 |
属于初次违法,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影响城市容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德兴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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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进入临时设摊经营区域摆设摊点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要求经营 |
属于初次违法,且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德兴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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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上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
属于初次违法,且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上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德兴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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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反《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对应容器 |
属于初次违法,且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对应容器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德兴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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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属于初次违法,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德兴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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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属于初次违法,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德兴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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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产权单位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
属于初次违法,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德兴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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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
属于初次违法,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德兴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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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属于初次违法,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德兴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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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
属于初次违法,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德兴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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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
属于初次违法,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德兴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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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违反《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
属于初次违法,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德兴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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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违反《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举办商业活动的 |
属于一个自然年内初次违法,且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摆摊设点、举办商业活动和堆放物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清洗、销售或者租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德兴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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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违反《上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将非机动车规范停放在指定位置 |
属于一个自然年内初次违法,且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上饶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位置规范停放。违反规定停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车辆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可以将车辆拖离至规定场所,并告知车辆驾驶人。 |
上德兴市城市管理局 |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行政强制措施 |
不予实施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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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临街搭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移动式遮阳棚、遮雨棚等设施和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摆放、展示商品的违法行为人的经营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
初次违法,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阻碍行人和车辆通行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其他非强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在查处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违法行为过程中,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经营物品、工具实施扣押,并依法处理。清除污染物、障碍物或者废弃物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德兴市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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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清洗、销售或者租赁的违法行为人的经营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
初次违法,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阻碍行人和车辆通行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其他非强制手段达到管理目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在查处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违法行为过程中,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经营物品、工具实施扣押,并依法处理。清除污染物、障碍物或者废弃物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德兴市城市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