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平台: |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 分 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德兴市城市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0年12月03日 | ||
标 题: | 转发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12月03日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饶府办字〔2019〕32号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饶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实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上饶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饶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精神,全面、优质、高效地完成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大美上饶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自2019年起,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做到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公示与政务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的标准和格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做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1.明确公开载体。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网站、江西省行政服务网作为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鼓励采取微博、微信、APP等政务新媒体等依法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示平台要设置搜索查询功能,实现信息共享,方便群众查询。
2.健全制度机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等,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制度规范,明确公示的内容、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等。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提高所公开信息的准确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确保各阶段相关信息有序公开。
3.强化事前公开。重点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救济渠道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等内容,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调整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1)公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承办执法工作的有关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的职责分工、执法区域、执法人员清单);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法权限(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职权范围);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执法流程图);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比例、频次);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监督部门的办公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2)公开服务指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本部门服务指南,公开行政执法事项的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监督救济渠道等。
4.规范事中公示。
(1)规范执法告知。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国家规定统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2)规范政务服务信息公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开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务和服务事项等信息,明示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5.加强事后公开。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1)公布执法决定。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至撤消、确认违法和要求重新作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2)公布检查结果。“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对象,依法做出处理后及时向社会公示,其他行政执法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6.规范文字记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确保执法文书完整准确。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对受理申请、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文字记录。
7.规范音像记录。
(1)编制记录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部门执法实际,对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事项进行梳理,形成目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
(2)全程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配置记录设备。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要求配备本部门音像记录设备,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和监督规则,明确执法音像记录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立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本部门执法具体情况确定,不搞“一刀切”。
8.严格记录归档。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9.提高记录水平。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
10.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1.明确审核主体
(1)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和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2)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赣办字〔2016〕95号文件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1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对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
(1)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2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的。
(2)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准予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准予从事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了听证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
(3)下列行政强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场所、设施的;冻结、划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汇款的;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4)下列行政征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的;行政征收对象涉及人数较多或者对征收补偿方案分歧较大的;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国务院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有关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在上述审核范围的基础上增加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的种类和范围。
13.明确审核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14.明确审核流程。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承办案件的部门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承办案件的部门在报送本部门审批前,送本部门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2)主要送审材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3)有关时限规定:法制审核机构收到承办机构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15.明确审核结论。
(1)同意。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合理、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2)暂不同意。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合理的,出具暂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3)不同意。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暂不同意和不同意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16.明确审核责任。
(1)主要领导责任。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2)承办部门责任。行政执法承办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3)审核部门责任。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工作要求
17.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机制,落实职责分工,优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约束,提升工作质效;要做好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进度要求,严格有关标准。行政执法部门要率先垂范、加强指导,在完成好自身任务前提下,督促指导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并积极推动本系统执法办案、信息公示等平台与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的互联互通。
18.营造浓厚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工作,将推动三项制度工作全程置于阳光下,引导社会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积极参与三项制度推进过程。同时要宣传一批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对执法不规范不严格、影响我市营商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
19.做好保障措施。编制、财政、人社、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做好组织保障工作,落实人员、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
20.加大考核力度。各地各部门要把三项制度推进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评指标体系和督查的主要内容,纳入年底效能目标考核体系进行评价。对推行三项制度不积极、不到位,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依法依纪问责。
21.鼓励探索创新。推行三项制度要与“放管服”改革以及法治政府建设有机结合,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探索多种模式,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对成熟的方面要规范完善,相对薄弱的环节要健全强化。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指导协调,会通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
各地各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人员名单于2019年5月30日前报市司法局。
联系人:李峰,联系电话:8199182,13755362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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