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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平台: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分 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德兴市大茅山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23日
标 题: 社会救助办事指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23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社会救助办事指南

一、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指南

办理事项: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条件:凡持有我镇常住户口、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以每年市政府发布为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居民均可以向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申请低保。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低收入家庭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及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当年纳入大病救助范围的)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下列情况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政策: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2、家庭财产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不符合低保规定:一是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我市月低保标准的18倍;二是家庭成员名下有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且价值超过我市月低保标准18倍的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及普通摩托车除外)、船舶等;三是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四是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但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1.5倍的除外;五是家庭拥有黄金、首饰、收藏品等市值物品的总价值人均超过月低保标准18倍的;六是家庭拥有有价债权的总价值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8倍;七是家庭成中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一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饶市人民政府每年发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准。申请材料:1、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德兴市社会救助申请书》(统一提供格式文书),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并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2、如实填写《德兴市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申报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必要的证明材料。乡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所规定的材料。受理日期以材料齐备之日起为准。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并进行备案(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主要成员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镇民政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申报材料。2.市信息核对中心信息比对;3.镇民政办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声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信息核对结果;4.村(社区)民主评议;5.镇政府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6.镇、村(社区)两级公示无异议。低保金由代发银行社会化发放到户,镇政府组织发放低保批准书面通知并常年公示。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镇便民服务大厅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

联系方式:0793-7566261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办理条件:镇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智力、精神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肢体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以上饶市人民政府每年发布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准

申请材料: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办理流程:1、个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2、市信息核对中心信息比对。3、镇人民政府审核。4、市级民政部门审批。5、镇人民政府与村(居)委会或者福利院、特困对象本人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并公示。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镇便民服务大厅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

联系方式:0793-7566261

三、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临时救助

办理条件:凡具有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持有我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因遭遇急难型、支出型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遭遇急难型困难: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遭遇支出型困难: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对一年内家庭收入扣减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可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临时救助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申请人家庭拥有小轿车、营运车辆、船舶、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

(二)申请人家庭拥有商品房、商业店铺等资产在2套以上的;

(三)一年内家庭稳定收入或者家庭拥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收藏品等的总价值超过同期家庭生活必须支出的。

(四)不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虚报家庭成员信息和收入真实的;

(五)市民政局认定不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困难类型及对基本生活受影响程度,按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定倍数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原则上年度内个人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

申请材料:一是户口簿或居住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二是遭遇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伤害或残疾鉴定、评定证明,医疗、救治费用单据及获得的保险补偿、责任赔偿和社会救助等相关资料证明,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相关部门责任认定证明。三是需市民政局审批的,应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办理流程:1、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个人),均可向居住地镇民政办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2、市核对中心信息比对。3镇民政办调查核实;4、县乡两级审批。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的,由镇政府直接按月审批。4倍以上的报市民政局审批。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镇便民服务大厅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或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

联系方式:0793-756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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