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平台: 德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分 类: 优化营商环境、减税降费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04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德兴市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关于印发《德兴市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兴市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德府办字〔2020101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德兴高新区管委会、大茅山集团公司、大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兴市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4

(此件主动公开)

德兴市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土地资源要素合理化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地增效”行动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95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节地增效”行动的实施方案》(饶府发〔201912号)及《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兴市“节地增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府字〔2020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标准地+承诺制”按照“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提速优服务”的创新模式实行,即土地出让前,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由政府明确地块产业准入要求等控制性指标,企业依法依规取得项目用地后自愿选择实行承诺、签署承诺书,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简化审批程序,取消技术性审查或将技术性审查转移至审批后办理,并采取事中事后监管、全过程信用监管等措施,大幅度压减项目开工之前的审批时间。确保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类)审批时间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不含施工图事后审查、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事后技术性审查和事后委托第三方评估评价审查时间)。

二、目标任务

2020年下半年,在高新区开展“标准地+承诺制”工业项目“先行先试”,待试点取得成效后再扩大适用范围,推行新增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制度,力争2020年高新区企业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30%按照“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制度供地,2021年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60%按照“标准地+承诺制”制度供地,并适时探索“标准地+承诺制”模式向生产性服务业、研发总部等项目延伸。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事先作评价。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前提下,202011月底前对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完成区域环境现状评价、节能评估、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区域评估,形成“多评合一”的综合评价结果。同一区域的不同评估事项,宜通过公开、公平方式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信的综合性机构出具综合性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进行联合评估。完善区域负面清单,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基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

2.事前定标准。根据高新区功能定位和高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参照全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由高新区管委会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工信局等部门配合,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分、区域环评以及区域评估要求,建立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投资、能耗、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即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具体“标准地”出让前,各相关部门依据当地制订发布的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结合相关区域评估、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环评、项目准入等要求,合理提高标准,强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总量控制,联合提出拟出让地块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亩均税收、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R&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等具体标准,出具拟出让地块的联审意见。明确相关标准后,由高新区管委会根据联审意见制定《标准地开发建设协议》,作为土地出让方案附件,自然资源局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牵头单位:高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

(二)实施阶段

3.事中作承诺。

一是开展项目辅导。在招商项目签约前,根据企业自愿申报,由市商务局牵头,召集高新区管委会、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交通、人防、城管、安全、消防、财政、税务等部门召开企业投资项目辅导会,帮助企业辨别项目是否符合地方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保标准、安全标准等。将是否符合地方产业政策作为招商项目签约的前置条件,对符合条件和相关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选址和“标准地”建议,辅导企业实行“承诺制”。(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发改委、高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

二是实施土地出让。自然资源局根据有关部门联合提出的“标准地”具体控制性指标,拟定“标准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土地招拍挂。企业竞得“标准地”后,与德兴市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有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土地使用权变更须满足工业项目‘标准地’项目要求”。以“标准地”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标准地”性质不变。)

项目单位可自主选择项目审批模式,鼓励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参与投资项目承诺制审批,选择承诺制的,按照具体项目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在指定场所、媒体向社会公示后,即可开展设计施工;不参与“承诺制”的,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行政审批。(牵头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

三是办理行政审批。对取得“标准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监管职能部门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编制《“标准地+承诺制”审批指南》,包括各项审批规范和程序、企业承诺事项清单、企业承诺书格式等。在企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供给企业。

企业取得“标准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即可组织编制审批申报材料、开展方案设计等。企业按照审批规范和程序,向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提交审批申报材料、企业承诺书后,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于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程序性审查并出具批复文件。(牵头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

(三)监管阶段

4.事后强监管。

一是全过程监督服务。要建立健全联合检查执法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根据企业行政审批情况、签订承诺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高新区部门重点监管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等;自然资源部门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照标准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住建部门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照标准规范编制施工图,是否依法依规选择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是否依法依规组织施工等;人防、生态环境、消防、城管、安全等部门依职责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靠前服务,加强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项目按照承诺条件和标准规范实施建设。企业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作出的审批要求的,应按基本建设程序报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履行调整或变更手续。企业未按程序报批擅自调整或变更审批要求的,视为企业失信。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若发现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应先行指导企业按审批要求进行纠正,如企业拒绝纠正、无法纠正或纠正后仍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牵头单位:行政服务中心;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二是项目联合验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张、谁监管”的原则建立联合验收机制。项目竣工后,由建设部门牵头,会同高新、财政、税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防、城管、消防、安全等单位,根据投资建设协议、企业承诺、控制性指标等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未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通过竣工验收或经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各部门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要求和企业承诺的,视为企业失信,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牵头单位:住建局;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

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工信局牵头,会同高新区管委会、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税务等单位,对能耗标准、环境标准、亩均增加值和亩均税收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要求和企业承诺的,视为企业失信,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发改委、统计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

三是全过程信用监督。实施“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管理,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承诺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扶持;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同时,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级部门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发改委、统计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德兴市“标准地+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推进“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建立协作机制。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工作方案和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承诺文本、统一监管措施,形成全市“标准地+承诺制”改革步调一致的局面。鼓励开展区域综合评价,一次性发包给一家综合性机构(或联合体)开展区域性统一评价。

(三)健全服务机制。建立健全工业项目高效服务“代办、承诺、会商机制”。“标准地”出让后,高新区确定1名代办员,配合项目业主代办项目开工前所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开工后,由项目属地平台指定1名项目“店小二”,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跟踪服务,配合项目业主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前所涉及的审批、验收事项;建立审批事项承诺制负面清单,对清单之外的审批事项,可通过企业承诺,实现容缺审批;实行工业项目定期会商制度,对项目开工前审批、开工后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会商解决。

(四)强化评估总结。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标准地+承诺制”试点工作的跟踪问效,及时了解掌握和评估改革成效,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改革措施,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取得更大成效。

附件:1.德兴市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工作领导小组

2.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管理操作流程图

3.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试行)

4.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范范文本

5.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样式)

6.关键术语解读

7.《德兴市高新区工业仓储用地招拍挂出让联系单》

德兴市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 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附件.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上篇:
  • 下篇: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 德兴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工作办公室承办

赣ICP备13005310号-1 | 政府网站标识码:3611810011|赣公网安备:3611810200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