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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平台: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分 类: 村情概况
发布机构: 德兴市新岗山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25日
标 题: 新岗山镇板桥村2024年村情概况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25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新岗山镇板桥村2024年村情概况

一、村情简介


板桥村位于新岗山镇东部,与浙江省开化县接壤,是德兴市的东大门,交通区位优势十分显著。境内有浙赣要塞白沙关,景婺常高速、德昌高速的起点,以及三清山高速出口,G351国道、九景衢铁路穿村而过,境内设有九景衢铁路德兴东站。全村地域面积5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4345亩(其中基本农田2805亩),山林面积5万余亩。辖16个自然村,22个村民小组,共1160户,3543人。全村共有党员58人,其中女党员10人,60岁以上24名,村“两委”班子7人,经济来源以农业生产、绿色种养殖、来料加工、货运物流、外出务工为主。板桥是一块红色沃土,无数的革命先烈在这里抛头颅、洒热血为中华民族解放事业贡献出伟大的生命。

二、组织架构


汪德福

书记兼主任

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村委会全面工作

13707936648

叶明根

副书记

分管民政、移民、协助分管财务

13319311831

董盛芝

副主任、支委

分管财务、报账、统计、妇联、计生、

15270387925

董有荣

支委委员

分管农业林业水利、宗教、环保、综治、消防、交通、新农村建设、

14796816628

邵志远

支委委员

分管乡村振兴、党建、文书、宣传、扶贫

15579289206

齐锡锋

村委委员

分管民兵、土地、环境卫生、自然资源、预备役

13979381522

程伟琴

村委委员

分管新农合、新农保、便民服务大厅、关工委、宣传、老龄、文教

17779393189


办公地址:德兴市新岗山镇板桥村板桥组351国道旁

邮编:334221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负责人姓名:汪德福

联系方式:13707936648



村民监事会名单及联系电话:


董有荣14796816628

叶明根13319311831

张土福19379319208

董有福13970333098

何荣光13970305753

江文华18720391026

汪细林13576327178


村民理事会名单及联系电话:


范海文13407937705

张卫平18270171816

齐锡锋13979381522

邱新林15180367847

汪海滨15070332288


村服务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程伟琴17779393189


(二)村服务站点信息


1.综合服务站(便民服务站):村委会办公楼一楼

联系人及电话:程伟琴17779393189工作时间:8:30-17.30

2.卫生室:板桥村板桥组

联系人及电话:郑东贤13767380620工作时间:8:30-17.30

3.司法调解点:村委会办公楼一楼

联系人及电话:董有荣14796816628工作时间:8:30-17.30

4.老年驿站:村委会办公楼西面

联系人及电话:叶明根13319311831工作时间:8:30-17.30

5.文化站:村委会办公楼一楼

联系人及电话:程伟琴17779393189工作时间:8:30-17.30





三、村规民约

板桥村村规民约

(2021年9月17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为提高全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力、保障实行村民自治,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征求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村民及村组织结构


第一条、凡户口在本村的人均属本村村民,其社会地位一律平等。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条、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选举单位,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三条、村民代表会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汇报有关行政管理、农业承包管理、资产经营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村重大事项。

第四条、根据村民会议授权,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二)本年度财务收支予决算报告;

(三)重大建设项目和大宗开支;

(四)集体资产经营的重大决策及收益情况;

(五)修改和完善村规民约;

(六)其他需要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对全村村民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协助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任务。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按上级有关规定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公开内容做到真实,村民对公开事项提出的意见应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章经济合同和企业等方面管理


第八条、股份制企业和个私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支持其健康发展,并为企业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九条、企业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金,应积极主动交纳村及上级部门规定的有关应交款项。

第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和农户每年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村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按月对村的财务收支进行民主理财活动,对原始凭证逐章审查,并将理财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村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

(一)年初由村班子对当年的收入、支出、主要资金使用等项目作出预算、编制计划、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二)年中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汇报半年来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必要时可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对年初的财务预算作适当的调整。

(三)年终进行收支预算,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报告全年收支情况。

(四)各种预领款,领款人须填写领款单。说明用途经村书记审批后,出纳方可付款。

(五)会计出纳每月结帐一次,核对现金和存款。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十三条、本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以外,均属村集体所有。各农户对承包田、自留地、宅基地等土地只有使用权,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切实保护耕地,严禁抛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十五条、村民建房严格按照《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执行。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荒山、和其它未利用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建房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后组织现场踏勘,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能施工。

第十六条、村民建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建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1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村民委员会进行经济和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农户承包田的农户应积极给支持和服从。建房申请人应在递交建房申请时向村民理事会交纳建房保证金,建房完工后,如无违反《上饶市农村居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板桥村村规民约》。村民理事会应及时对建房保证金进行退还。

第十七条、凡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和不按批准的地点、面积建房的,村民有权向村民委员会或上级土管部门汇报,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制止施工,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八条、村民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提高法律意识、卫生意识、文明意识、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做到"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村民应严格落实“门前三包”制度,搞好房前屋后的环境卫生和室内外卫生,杂物要堆放整齐,家畜应实行圈养,争创卫生清洁户和文明家庭户。严禁野外焚烧秸秆。

第十九条、在种植业上,一律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控制化肥使用强度,提倡使用有机肥,生产过程中废弃的农膜应收集处理,不得留在田里,防止产生白色污染,违禁者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畜禽养殖户不得将畜粪直接排入沟渠、河道,建在河岸边的猪舍其通河的排污口一律封堵,猪粪必须采取干、温分离,并将猪粪还田、还地、还园,建好相应规格的沼气池,确保猪粪尿不随意排放,任意流淌,基本达到无害化排放。病死家禽家畜不得乱扔乱卖,必须消毒深埋。新发展的养殖户,必须严格实行环保制度,即在建造猪舍的同时,按标准建造猪粪堆积池,三格式化粪池,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河、溪流里“电、毒、炸、网”鱼等非法破坏生态行为;禁止村民捕猎国家保护动物,一经发现板桥综合应急队有权责令当事人进行增殖放流或相应的处罚并报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第六章村风民俗


第二十二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二十三条、提倡喜事新办,反对高价彩礼;提倡丧事从简,破除陈规旧俗;提倡文明礼仪,反对大操大办;严禁家族墓、豪华墓;“三沿六区”严禁乱埋土葬,统一到公墓区安葬。

第二十四条、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各种邪教组织,积极参加各种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二十五条、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七章治安管理


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积极创建”平安社区”组织开展护村、护厂、护校活动。村民应自觉搞好门户联防,人人关心安全防范。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起哄捣乱、寻衅滋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十八条、不拖拿国家、集体、他人财务,不在公路、水域、航道上设置障碍、不损坏、移动指示标志。不得损坏村组道路、排灌渠道、不乱扔杂物,保持排灌畅通、违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第二十九条、提倡村民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反对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十条、村民家庭或邻里间发生纠纷,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节。调解不成的,可向镇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外来人员留宿本村农户或企业的,由农户或企业主报村民委员会,做好外来人口登记及办理暂住证和管理工作。房东或企业发现外来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可疑行迹的,应即使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做好"归正”人员的帮教管理工作,落实帮教责任制,促使其遵纪守法,改过自新。


第八章婚姻、家庭


第三十三条、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动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三十四条、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第三十五条、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

第三十六条、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三十七条、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虑待老人。



第九章收养、护养、赡养


第三十八条、凡须收养他人子女的村民,必须符合”收养法"条件,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讲明收养理由,经村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村出具证明,然后,到民政、公证部门办理法定手续。

第三十九条、父母、继养母对未成年人的子女、继子女养女必须依法履行护养义务,自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反对歧视,对精神病患者的少年儿童,应由其法定监护人负责看护。

第四十条、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有老人的家庭,因子女成年等情况而主张分家折产时,子女应写出赡养协议书,多子女赡养分额,可根据各人的经济状况协商确定,并写好赡养协议书。

第四十一条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


第十章教育与卫生


第四十二条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父母或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并积极配合学校和社会做好被监护人的思想品德教育。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16周岁以下的人做工,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自觉参加市大病统筹,由村对参加人员进行-定额度的补助。

第四十五条、村民去死后,一律实行火化。

第四十六条、积极参与"双整治”活动,搞好庭院内外卫生,经常做好灭害工作,深埋死亡畜巩固洁厕覆盖率、保持环境卫生。

第四十七条、绿化植树是全民的义务,村民应自觉爱护树木,无故损坏集体或他人树木的,应补植或作价赔偿。


第十一章服兵役


第四十八条、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凡符合上级机关当年征兵的应征青年,都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

第四十九条、应征青年拒绝逃避服兵役义务的,由村民委员会报上级兵役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村民,除应征服现役以外,都应积极参加民兵组织或服预备役。


第十二章违约处理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要求写出悔过书,并在村内公示栏通报;

(三)、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四)、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

第五十二条、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十三条、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村民,在本年度不得参与、评获“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等荣誉称号。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村规民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对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和勇于揭发坏人坏事的村民,就应予表扬和奖励,对打击报复者,作严肃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村规民约的解释权属于板桥村村民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2021年9月17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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