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德兴市新岗山镇人民政府
公开平台: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分 类: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德兴市新岗山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11日
标 题: 关于印发《新岗山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11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关于印发《新岗山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德兴市新岗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岗山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新府发〔2022〕41号


各村(居)委会,各办(站、所),镇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此件主动公开)

德兴市新岗山镇人民政府

2022年811

新岗山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行政机关在履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政府行政机关,是指本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条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政府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秘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公开责任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组织提出审查意见;

(三)分管负责人审核,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政府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条 政府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在履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党政办对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条 违反本制度,对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本制度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施行

第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德兴市新岗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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