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平台: |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 分 类: | 信息公开制度 | ||
发布机构: | 德兴市新岗山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2年08月11日 | ||
标 题: | 关于印发《新岗山镇政府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8月11日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德兴市新岗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岗山镇政府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新府发〔2022〕42号
各村(居)委会,各办(站、所),镇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德兴市新岗山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新岗山镇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全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行政机关,是指本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招聘的岗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信息外,镇人民政府还应当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予以公开:
(一)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村(组)公示栏;
(二)政府行政机关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本镇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适用本制度。
第十二条 政府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制度,制定适用于本机关的操作细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德兴市新岗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