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平台: |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 分 类: | 办事指南 | ||
发布机构: | 德兴市黄柏乡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2年07月15日 | ||
标 题: | 2022年农村危房改造认定标准和申请流程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7月15日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一)政策范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范围为全省农村地区,抗震改造实施范围为全省农村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各地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不予安排实施,风景名胜区要按照景区规划管理要求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分配及使用的规定。
(二)补助对象。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具体包括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对象、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易返贫致贫户,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为保障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住房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农房抗震改造是针对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有意愿、有能力且符合条件实施抗震改造的农村低收入群体。
1.补助对象认定。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对象、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低收入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由残联商乡村振兴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且属于以上六类对象认定范围。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享受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移民搬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补助对象应是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唯一住宅的农户。
2.房屋安全鉴定。危房是指住房经技术鉴定为C级(局部危房)、D级(整栋危房)的农房。房屋危险程度鉴定,由县级住建部门根据《关于转发〈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赣建村〔2020〕6号),结合实际制定简明易行的农房安全鉴定办法,组织人员培训后逐户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对于结构安全情况复杂、难以简易判断的农房,可安排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检验并提出鉴定意见。无房户指无自有房屋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由农户本人申报、村级评议、乡村两级公示等措施认定。
3.农房抗震鉴定。鉴定工作由抗震设防烈度7度地区(瑞金市、安远县、会昌县、寻乌县)住建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按照抗震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技术鉴定。
(三)改造要求
1.改造方式。因地制宜,引导农户选用切合实际的改造方式。C级危房应实施维修加固,D级危房且无维修加固保留价值的原则上应就地拆除重建,无房户可新建。新建房屋应以就地就近建设为原则,以农户自建为主。鼓励各地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利用闲置安全农房和集体公租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等保障方式解决安居问题。对无自主改造能力、自筹资金和劳动能力极弱的低收入群体,政府和村集体要通过兜底帮扶措施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异地建房的,要及时拆除危房、并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2.改造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中的改造质量安全要求:房屋维修加固要在房屋主要危险构件全部甄别鉴定完成的前提下,逐项除险加固、消除安全隐患,达到15年以上安全使用期限。新建房屋要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居住功能、建筑风貌、室内外环境等设计和施工,达到30年以上安全使用期限。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建房面积要严格执行《关于严控农村危房改造新建房屋面积的通知》(赣农房办字〔2019〕5号)要求。农村建房审批部门要对建房面积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严格管控,坚决防止超标准建房。抗震设防烈度7度地区农房抗震改造,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等相关标准要求。
3.兜底保障。对自筹资金和劳动能力极弱的低收入农户,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安居问题:一是县级住建、乡村振兴、民政、残联部门要重点从自筹资金能力和家庭劳动能力等方面,制定低收入农户的认定标准、程序等细则,严格精准认定低收入农户,绝不扩大范围。二是可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由村集体组织安排帮建代建、实施“交钥匙工程”、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安全农房等方式解决低收入农户安居问题。“交钥匙工程”要坚持解决最基本居住的功能定位,面积严格执行《关于严控农村危房改造新建房屋面积的通知》(赣农房办字〔2019〕5号)要求,即1-2人户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3人户不超过50平方米,3人以上户不超过60平方米。项目标准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家电、家具等设施,绝不“拔高标准、吊高胃口”。要科学合理安排项目实施,做好房屋流转。
(四)资金筹集与拨付
1.资金筹集。各地应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情况,落实县级财政负担资金。除省级明确的资金负担要求外,各地要做好涉农资金统筹,一年以内结转和追缴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可用于年度计划任务实施,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农村房屋保险政策,引导保险机构设立“农村住房安全保险”险种,减轻自然灾害等原因对农户住房和生活的影响。加大对农村住房安全保障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危房改造政策支持的农户提供贷款支持,地方可视情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也可通过发动社会帮扶和引导农户自筹等渠道筹措资金。
2.补助标准。根据不同对象类型、不同改造方式等情况,我省2022年度农村低收入群体分类补助标准如下:
危房改造新建房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对象,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补助不低于2.2万元;农村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每户补助不低于2万元。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具有残疾人身份的残疾人家庭,每户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不低于2000元标准增加安排补助资金。抗震改造新建房屋的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参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执行。危房改造、抗震改造维修加固房屋的,每户补助不低于5000元。高烈度抗震设防地区、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其他风貌管控重点区域的维修户,补助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酌情提高。按照上述标准安排资金仍有结余的,应将其追加安排补助农村低收入群体用于农村危房改造或根据财政部门资金统筹使用管理规定与其他涉农资金统筹使用。
3.资金拨付。各地应当优化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建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资金拨付“全流程高效畅通、全过程无停滞”工作程序,确保资金拨付及时到位。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程,严格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验收、资金拨付。今年起,凡新建房屋的,开工后必须及时拨付不低于补助总额50%的资金,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资金拨付到户,做到竣工一户、验收一户、拨付一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由村委会和补助对象签订协议实施“交钥匙”工程或代建(维修)的,补助资金由县财政拨付至协议指定的第三方账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持购买城镇商品房和敬老院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