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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E25003-0201-2018-0445 分 类: 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18年08月28日
标 题: 花桥镇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奖励规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花桥镇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奖励规定

花府发〔201824

花桥镇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奖励规定

各村(居)、镇直各单位:

为充分调动广大企业加快发展的积极性,科学引导,稳步发展传统产业,着力培育新兴产业,努力开辟财源,促进镇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德府字〔201595 号《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兴市工业企业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德兴市关于2016年农(林)业发展资金奖补的实施方案》、德府办字《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兴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特作出如下奖励规定。

一、考核奖励对象

本规定适应为2015年以来工商注册地及税源关系和税收在我镇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农(林)业企业、旅游企业及其生产基地、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专业合作社组织等。

二、奖励原则

1.坚持扶强扶优的原则。

2.坚持扩大规模、示范引导、品牌建设的原则。

3.坚持扶持高科技、高效益、新品种的原则。

4.坚持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灾情救助的原则。

三、考核奖励内容

(一)税收贡献奖

1.新进企业:首次缴纳地方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原则上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缴纳地方税收在500-100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给予4万元奖励;首次缴纳地方税收在300-50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给予3万元奖励;首次缴纳地方税收在100-30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给予2万元奖励;首次缴纳地方税收在50-10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给予1万元奖励。

2.现有企业:当年缴纳地方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且增长3%以上的,原则上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缴纳地方税收在500-1000万元的企业,且增长5%以上的,原则上给予4万元奖励;当年缴纳地方税收在300-500万元的企业,且增长8%以上的,原则上给予3万元奖励;当年缴纳地方税收在100-300万元的企业,且增长10%以上的,原则上给予2万元奖励;当年缴纳地方税收在50-100万元的企业,且增长12%以上的,原则上给予1万元奖励。

(二)创新创先奖励

3.负责国家产品标准起草并经国家颁布执行的工业企业,主要参与国家产品标准起草并经国家颁布执行的工业企业。

    4.工业企业当年获得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的。

5.鼓励发展生态企业,对当年获得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绿色企业或环境友好型企业认定的。

6.对农业企业级别晋升的给予奖励。新增为德兴市级龙头企业的,新增晋升为上饶市级龙头企业的,新增晋升为省级龙头企业的,新增晋升为国家级龙头企业的。本文件出台前已是龙头企业的。

7.对农业品牌建设给予奖励。新增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基地;新增并完成有机食品认证的(含基地);新增并完成绿色食品认证的(含基地);新增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含基地);新增并完成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被省农业厅评为省级农业示范点的;与省重点大学建立校企合作项目,经省农业厅论证,科技含量高,能发挥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被评为市、省、部三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获得新产品(新品种)开发认定,在德兴市举办全国产业化发展研讨会的。

8.对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给予奖励。对依托地方优势,加快生产发展,着力打造农产品品牌特色,已形成“一乡一业”农业产业化格局的,已形成“一村一品”格局的。

9.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励。当年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考核符合一类标准并正常运转,有办公场所、有规章制度,能够带动30户以上农户发展生产的。

10.对休闲农业给予奖励。创建市本级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上饶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种植花海100亩以上的。

11.对种植业给予奖励。新增水稻种植400亩以上的粮食种植大户,在全市前三名的,新增蔬菜大棚种植连片50亩以上,在全市前三名,新种植覆盆子(并与市属龙头企业签订了协议)连片面积10亩以上的,新种植黄秋葵(并与市属龙头企业签订了协议)连片面积10亩以上的,新种植铁皮石斛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新种植优质葛根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其它新增特色种植业,具有一定规模并有示范带动作用的。

12.对旅游业给予奖励。对新评为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对被评为中国乡村创客示范基地、江西省旅游风情小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旅发委评定的4A3A乡村旅游点的,对获得国家健康旅游产业基地的,旅游厕所获得1A级以上标准认定的,对被评定为农家乐3星级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按标准建成的游客中心,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3.原则上奖励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三)固定资产投资奖

14.凡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完成了本辖区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投产当年实现工业总产值500万元、税收3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含退税)的企业原则上奖励5万元。

(四)重点项目扶持

15.列入德兴市级以上的重点项目,或镇重点项目的,为加快项目建设,酌情予以奖励支持。

(五)突出贡献奖

16.对发展地方经济有突出贡献、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原则上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17.对利用自身平台和资源,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酌情给予奖励。

本规定年度考核由企业向花桥镇人民政府申报,由党政办、纪检办联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会审,报镇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审批执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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