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E25003-0201-2018-0445 | 分 类: | 政府文件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18年08月28日 | |||
标 题: | 花桥镇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奖励规定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花府发〔2018〕24号
花桥镇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奖励规定
各村(居)、镇直各单位:
为充分调动广大企业加快发展的积极性,科学引导,稳步发展传统产业,着力培育新兴产业,努力开辟财源,促进镇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德府字〔2015〕95 号《德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兴市工业企业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德兴市关于2016年农(林)业发展资金奖补的实施方案》、德府办字《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兴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特作出如下奖励规定。
一、考核奖励对象
本规定适应为2015年以来工商注册地及税源关系和税收在我镇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农(林)业企业、旅游企业及其生产基地、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专业合作社组织等。
二、奖励原则
1.坚持扶强扶优的原则。
2.坚持扩大规模、示范引导、品牌建设的原则。
3.坚持扶持高科技、高效益、新品种的原则。
4.坚持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灾情救助的原则。
三、考核奖励内容
(一)税收贡献奖
1.新进企业:首次缴纳地方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原则上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缴纳地方税收在500-100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给予4万元奖励;首次缴纳地方税收在300-50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给予3万元奖励;首次缴纳地方税收在100-30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给予2万元奖励;首次缴纳地方税收在50-100万元的企业,原则上给予1万元奖励。
2.现有企业:当年缴纳地方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且增长3%以上的,原则上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缴纳地方税收在500-1000万元的企业,且增长5%以上的,原则上给予4万元奖励;当年缴纳地方税收在300-500万元的企业,且增长8%以上的,原则上给予3万元奖励;当年缴纳地方税收在100-300万元的企业,且增长10%以上的,原则上给予2万元奖励;当年缴纳地方税收在50-100万元的企业,且增长12%以上的,原则上给予1万元奖励。
(二)创新创先奖励
3.负责国家产品标准起草并经国家颁布执行的工业企业,主要参与国家产品标准起草并经国家颁布执行的工业企业。
4.工业企业当年获得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的。
5.鼓励发展生态企业,对当年获得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绿色企业或环境友好型企业认定的。
6.对农业企业级别晋升的给予奖励。新增为德兴市级龙头企业的,新增晋升为上饶市级龙头企业的,新增晋升为省级龙头企业的,新增晋升为国家级龙头企业的。本文件出台前已是龙头企业的。
7.对农业品牌建设给予奖励。新增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基地;新增并完成有机食品认证的(含基地);新增并完成绿色食品认证的(含基地);新增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含基地);新增并完成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被省农业厅评为省级农业示范点的;与省重点大学建立校企合作项目,经省农业厅论证,科技含量高,能发挥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被评为市、省、部三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的;获得新产品(新品种)开发认定,在德兴市举办全国产业化发展研讨会的。
8.对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给予奖励。对依托地方优势,加快生产发展,着力打造农产品品牌特色,已形成“一乡一业”农业产业化格局的,已形成“一村一品”格局的。
9.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励。当年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考核符合一类标准并正常运转,有办公场所、有规章制度,能够带动30户以上农户发展生产的。
10.对休闲农业给予奖励。创建市本级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上饶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种植花海100亩以上的。
11.对种植业给予奖励。新增水稻种植400亩以上的粮食种植大户,在全市前三名的,新增蔬菜大棚种植连片50亩以上,在全市前三名,新种植覆盆子(并与市属龙头企业签订了协议)连片面积10亩以上的,新种植黄秋葵(并与市属龙头企业签订了协议)连片面积10亩以上的,新种植铁皮石斛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新种植优质葛根连片面积50亩以上的,其它新增特色种植业,具有一定规模并有示范带动作用的。
12.对旅游业给予奖励。对新评为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对被评为中国乡村创客示范基地、江西省旅游风情小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旅发委评定的4A、3A乡村旅游点的,对获得国家健康旅游产业基地的,旅游厕所获得1A级以上标准认定的,对被评定为农家乐3星级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按标准建成的游客中心,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3.原则上奖励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
(三)固定资产投资奖
14.凡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且完成了本辖区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投产当年实现工业总产值500万元、税收3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含退税)的企业原则上奖励5万元。
(四)重点项目扶持
15.列入德兴市级以上的重点项目,或镇重点项目的,为加快项目建设,酌情予以奖励支持。
(五)突出贡献奖
16.对发展地方经济有突出贡献、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原则上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
17.对利用自身平台和资源,引进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酌情给予奖励。
本规定年度考核由企业向花桥镇人民政府申报,由党政办、纪检办联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会审,报镇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审批执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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