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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平台: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分 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德兴市花桥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06日
标 题: 社会救助政策办事指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06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社会救助政策办事指南

社会救助政策办事指南

申请方式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

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前款所述对象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

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通过网络自助申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

理:

(一)申请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者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使用实名制账号登录支付宝APP→赣服通→民政专区→社会救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如实填写申请信息;

(二)参照窗口申请,提交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

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原则上应当在线进行电子授权,

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承诺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收取《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注:申请人所提供全部信息需真实完整,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如存在虚报、隐瞒、伪造申请资料按照《江西省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年城市为825元每人每月,农村为600元每人每月);

(二)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注:2021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06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782元)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五)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1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

(六)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可以视为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审核确认时可以视情予以豁免:

(一)拥有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

(二)无住房,但有唯一一处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并将该非居住用途不动产作为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三)有大额存款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12个月,能够提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三级乙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该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酌情予以豁免;

(四)有工商登记,但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扶贫对象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经济组织;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拥有2套及以产权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二)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者大型农机具,且交易价格高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

(三)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

(四)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供养人员认定标准

持有本地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以下规定情形的:财产状况不高于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规定;无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行为;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 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七种情形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临时救助认定标准

一、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急难型临时救助:

1、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意外伤害以及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性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3、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基本生活存在重大困难,难以为继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

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 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 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3、因在就业过程中,必须支出的就业成本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特别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其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3、低保边缘家庭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社会帮扶后,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自付部分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的;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持有本户籍、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救助范围,符合下列规定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申请低保边缘家庭。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

2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困难户。

3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现金、存款、债券、房产、车辆、生产资料等家庭财产符合本低保边缘家庭申请专项救助财产标准规定的。

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持有本户籍、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符合下列规定的家庭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居)委会申请支出型困难家庭。

1申请人家庭可支配收入扣减医疗、教育、住房、残疾人康复治疗以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失能半失能护理费用和必要就业成本后,人均月收入在本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低于本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核算日以困难家庭申请之日前12个月为基准。

2家庭财产符合本地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财产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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