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德兴市交通运输局>部门文件
公开平台: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分 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德兴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07日
标 题: 德兴市交通运输系统告知承诺制清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07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德兴市交通运输系统告知承诺制清单
十九、交通运输系统
序号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行政事项名称 行政事项类别 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出具证明的单位 备注
1 省、市、县交通运输厅(局)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行政许可 营业执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场监管部门  
2 省、市、县交通运输厅(局)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行政许可 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市场监管部门 根据管理需要设置
3 省、市、县交通运输厅(局)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营业执照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市场监管部门  
4 省、市、县交通运输厅(局)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行政许可 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市场监管部门 根据管理需要设置
5 省、市、县交通运输厅(局)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批准 行政许可 营业执照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市场监管部门 根据管理需要设置
6 省、市、县交通运输厅(局)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交通运输部门  
车辆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 公安部门  
7 设区市、县(市、区)局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江西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资格许可、车辆经营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第三十六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驾驶员;(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车辆停放地;(四)有客运服务、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检测合格,并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二)按照规定配置、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安全防范装置和服务设施等;(三)按照规定喷涂车身颜色,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九条:申请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应材料。第四十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投入运输的车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八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龄;(二)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三)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等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交通运输部门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车辆行驶证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71号修订)序号112: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公安部门  
8 设区市、县(市、区)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71号修订)序号112: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安部门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公安部门  
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公安部门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71号修订)序号112: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提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或者承诺材料:(一)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五)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安部门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公安部门  
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公安部门  
9 设区市、县(市、区)局 客运站站级核定 行政确认 营业执照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章《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客运站站级核定。一、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及受理权限。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核定申请,并提交《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表》。(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一、二级客运站站级核定。(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三级客运站站级核定。(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级别的客运站站级核定。
市场监管部门  
验收合格意见 交通运输部门  
10 省、市、县交通运输厅(局)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行政确认 不低于二级的车辆技术等级认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春运期间、旅游旺季等特殊时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不能满足运力需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检测机构  
附件下载
  • 上篇:
  • 下篇:
联系我们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