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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平台: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分 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德兴市龙头山乡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5年02月20日
标 题: 上饶市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细则(暂行)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2月20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上饶市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细则(暂行)
上饶市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细则(暂行)

一、总则
冬春救助重点是解决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人员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当年灾害损失情况和受灾困难人员的家庭基本情况、自救能力及生活困难,并按照规定时限逐级上报。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编制救助名册和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
冬春救助资金不得优亲厚友,严禁资金挤占、截留、挪用、发放迟缓或沉淀不用,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将冬春救助资金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或平衡预算。
二、救助对象及工作原则
本行政区域内,因当年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当年冬寒或次年春荒期间基本生活困难,需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生活救助的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5月,共计6个月。
(一)两个“必须”原则。一是冬春救助对象必须是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要把不受灾不能救助作为冬春救助工作的底线红线,非受灾人员、未上报灾情的单位一律不得使用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经后期核实确需救助的但未上报的由当地自行安排资金保障。二是冬春救助款物必须在春节前完成发放,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一卡通”社会保障卡平台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确需实物救助的,物资采购资金量占上级资金拨总量的比例不应超过20%,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提前制定采购计划,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实物救助的标准不低于国家救助标准。并且春节前发放给救助对象,不得存储、滞留,坚决杜绝资金截留、发放迟缓或沉淀不用。
(二)三个“不得”原则。一是不得优亲厚友、虚报冒领,不得弄虚作假,严禁出现夸大上报冬春需救助台账套取中央资金,严禁因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得不到救助;二是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冬春救助资金仅用于保障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不得挪为它用;三是不得平均分配,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要求实施救助。
三、工作流程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于9月份组织开展冬春需救助调查摸底工作,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摸排调查本年度过渡期救助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倒损农房需重建维修家庭、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等因灾需生活救助情况进行清查核对,并由村(社区)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网址:https://zhjz.mem.gov.cn/)上报。10月下旬上报需救助数据(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数据)、台账、实施方案、请款报告等;资金下达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春节前)将冬春救助资金全部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一)需救助申请流程
个人申请→村级民主评议→村级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核定→申请报告
1.个人申请:受灾人员以户为单位,原则上通过村(居)民委员会统一在“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金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录、申报。个人需提供材料为申报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需救助人口、受灾时间、家庭类型、开户银行、社保卡号)申报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受灾照片、户口本等佐证资料。因特殊原因不能自主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名。
2.村级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审查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民主评议参加对象为村“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参加人数为奇数。会议必须形成记录(纪要),充分说明评议事项,确为遭受自然灾害对象,确为冬春临时生活困难对象,对一般户和其他困难户要分开研究,明确户数和人数等要素,具体可参照附件1。
3.村级张榜公示:评议拟救助对象信息在村(社区)范围内上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必须公示村、乡、县三级监督举报电话,明确公示开始和结束时间,公示需救助对象姓名、住址、家庭人数及需救助人数信息,不得泄露需救助对象隐私信息,具体可参照附件2。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村(居)民委员会通过资金管理系统上传会议照片、会议记录、阳光公示信息,及盖章汇总表,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4.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可以通过入户核查、信息比对、电话核实等多种方式对拟救助对象情况进行审核,并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通过资金管理系统予以退回,由村级重新按照“户报、村评、公示、报乡镇审核”程序实施。乡镇(街道)召开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后,通过资金管理系统上传会议记录,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核定。
5.县级核定: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联合财政部门通过入户核查、电话核实、联合多部门信息比对、大数据等多种方式组织检查,确定冬春需救助对象后,通过资金管理系统上传汇总表审核上报,同步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数据。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救助台账,防止出现重复申报、遗漏统计、错填漏填、救助不合理等问题。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申请的,由本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联合(采用财政文号)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申请。
(二)资金发放流程
县级分配→乡镇(街道)分配→村级会议研究→村级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核定→发放到户
1.县级分配: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上级下拨冬春救灾资金文件后,商财政部门根据中央从2022年开始,以冬春需救助台账为基础,按130元/人的标准进行测算下达资金金额,以及省级对受灾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返贫监测对象等四类困难家庭进行倾斜救助的资金金额,结合本级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冬春救助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救助分类标准和资金分配情况,经局党委会议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由县级财政部门(或联合应急管理部门)下发县级冬春救助资金分配文件。在已确定的救助对象范围内,按照“重点救助、分类救助、精准救助”要求,优先做好倒房重建户和受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
2.乡镇(街道)分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通过召开政府会议研究审定,按照各村(社区)上报台账确定分配救助金额,下达资金分配方案。
3.村级会议研究: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资金到户情况,必须区别一般户和困难户的分类救助标准,救助人员当年死亡或一般户当年遭遇特殊灾情需要特别倾斜等情况,需要在会议记录上特别说明,且必须明确救助金额。
4.村级张榜公示:冬春救助资金到户情况要在村(社区)范围内上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必须公示村、乡、县三级监督举报电话,明确公示开始和结束时间,公示需救助对象姓名、救助人数、救助金额信息,不得泄露需救助对象隐私信息,具体可参照附件3。公示结束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乡镇审核、县级审定:乡镇(街道)仔细审核,并通过资金管理系统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审定。原则上需救助台账的对象都应得到救助,有差异的在已救助台账上标注并写好情况说明。
6.县级发放到户: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救助金额,并按照程序协调签约代发金融机构,注明“冬春救助”字样,通过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发放系统”,于春节前发放到户到人,并发送打款提示信息。个别特殊地区、特殊群体根据实际情况可发放现金,但要会同乡镇或纪检部门共同参与,并留好佐证资料备查。
三、加强宣传
县、乡、村要利用5.12防灾减灾周、安全生产月及社区结对共建等有利契机,积极主动地开展重点时节和常态化的“点面结合”宣传。通过发放宣传册、明白卡,或者或者借助电视、微信新媒体等多元化且富有时代特色的宣传形式,切实有力强化冬春救助政策宣传力度,全方位、多角度地提高惠民政策在广大群众中的知晓度,使受灾群众能够及时、全面、深入地了解救助政策与申请流程,从而为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升群众参与度与满意度。
四、绩效管理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强化与财政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冬春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秉持科学合理的原则精心设定绩效目标,密切跟踪监控绩效目标的运行情况,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积极主动地配合本地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增强冬春救助工作的透明度,显著提升救助效果,有力提高政府公信力,确保冬春救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使受灾群众真正受益,让救助工作经得起时间与群众的检验。
五、政策依据
本细则依据《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应急〔2023〕6号)、《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赣应急字〔2023〕21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制定,确保工作开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政策框架内为受灾群众提供坚实可靠的救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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