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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德兴市李宅乡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06日
标 题: 李宅乡人民政府关于在划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06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李宅乡人民政府关于在划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外以下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二)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五)山林重点防火区。

二、禁燃区范围内村居企业承担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体责任,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三、全体公职人员要模范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五、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经许可方可进行燃放。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六、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请广大民众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793-7760500(乡政府)、12345(政务热线)、0793-7760631(派出所)。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李宅乡人民政府

2024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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