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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平台: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分 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德兴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25日
标 题: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指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4年12月25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指南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指南

一、办理事项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条件

持有德兴市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三、认定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金融资产总额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 2 倍(含 2 倍);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

步机动车辆、二轮和三轮摩托车)、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登记,不存在雇佣他人从事各种

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五)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不超过 1 套,且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

(六)家庭成员无买卖有价证券或者其他商业投资行为;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可以视为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审核确认时可以视情予以豁免:

(一)拥有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

(二)无住房,但有唯一一处商铺、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

居住用途不动产,并将该非居住用途不动产作为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三)有大额存款且累计持有时间未超过 12 个月,能够提

供自申请或者动态管理之日起前 12 个月内三级乙等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治疗方案等医学证明材料,确认存款用于治疗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该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酌情予以豁免;

(四)有工商登记,但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扶贫对象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经济组织;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拥有 2 套及以上产权房,且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户

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建筑面积;

(二)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

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或者大型农机具,且交易价格高于户籍所在地当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5 倍;

(三)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

1.5 倍;

(四)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超过 10 万元(含 10 万

元);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救助标准

2024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935元/月,人均补差605元/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715元/月,人均补差480元/月。

五、申请材料

申请:“一证一书”就可申请。一证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供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一书是指《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因在外地无法在《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上签字、按捺指纹的,应当提供《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目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优先采用在线进行电子授权(人脸授权、签名授权),因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电子授权的,采用纸质授权,收取《江西省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个人委托授权及法律责任声明书》

材料:疾病治疗证明;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及判决书;学生证(就读证明);其它类证明。

六、办理流程

最低生活保障的申办流程总体来说分为以下三个流程:

(一)申请及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任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方式分为窗口申请和网络自助申请两种方式。窗口申请是指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网络自助申请是指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实名制账号登录手机自助申请平台申请。(方法:登入支付宝并进入“赣服通”页面,搜索社会救助申请服务,根据个人情况选择相应的救助事项完成申请步骤即可)。

(二)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实地调查及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在自受理之日起当天或1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信息收集完整后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信息核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信息核对申请后发起协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同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实地调查;在开展实地调查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或者当地网络平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初审公示期间,群众提出重大异议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供合理理由的,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围绕争议的内容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

(三)审核确认及备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初审公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民主评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召开乡镇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组会议,对申请家庭是否纳入低保、保障人数、保障金额作出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不予同意。审核确认结果及时在党政联席会议或乡(镇)长办公会议上进行通报。也可由乡镇党政联席会议或乡(镇)长办公会议直接作出确认决定。审核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将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名单以函件的形式向德兴市民政局报备。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正常上下班时间)

八、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咨询电话

德兴市民政局低保办:75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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