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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德兴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03日
标 题: 上饶市民政局上饶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饶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03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上饶市民政局上饶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饶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饶市民政局上饶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饶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饶民字〔2021〕8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民政局、财政局,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社会发展局、财经金融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上饶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饶市民政局

上饶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日

上饶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养老服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龄老人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便民、高效和精准服务的要求,推行全程网上办理。

第四条 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可以申请高龄老人津贴。

第五条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物价等因素进行调整。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第七条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等单位负责提供老年人相关数据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老年人信息查询核实比对等工作。

第八条 高龄老人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纳入财政一般公共预算予以保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发放高龄老人津贴。

第九条 高龄老人津贴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事务依托上饶市高龄老人津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高龄老人津贴系统”)。

第二章 高龄老人津贴申请

第十条 高龄老人津贴以老年人户籍、年龄等信息作为发放依据,依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发放。符合条件的户籍老年人申请时应当提供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金融账户。

第十一条 高龄老人津贴申请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户籍老年人本人或委托近亲属通过赣服通、高龄老人津贴系统等进行线上申请。

(二)村(社区)工作人员应当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现场申请服务。

第十二条 高龄老人津贴因年龄变化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 高龄老人津贴系统已实现火化数据T+1(次日)抓取,实时比对,原则上无需要求高龄老人进行资格认证。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资格认证的老年人,可以通过到村(社区)主动核验、预约村(社区)工作人员上门核验等方式完成。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对老年人资格认证给予帮助。

第三章 高龄老人津贴审核和发放

第十四 条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发放标准按月发放,自审核通过当月起享受待遇。

第十五 条对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每月通过高龄老人津贴系统进行审核确定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名单。村(社区)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高龄老人津贴系统将高龄老人申请提交乡镇(街道)审核确认。乡镇(街道)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高龄老人津贴审核确认。县(市、区)民政局于每月15日前在高龄老人津贴系统生成高龄老人津贴并发放至社保卡金融账户,并在高龄老人津贴系统导出的发放明细清单中统一备注“上饶市某年某月高龄老人津贴”。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在高龄老人津贴系统数据比对中发现异常情况的,村(社区)应当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老年人仍符合发放条件的,在高龄老人津贴系统进行津贴恢复和补发。

第十七条 因个人逾期申请等原因导致未领取高龄老人津贴的,予以补发当年津贴。

第四章 高龄老人津贴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市的,迁出区应当根据公安户籍信息,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老人津贴。老年人户籍迁出后再次迁入本市的,可以按照程序重新恢复高龄老人津贴。

第十九条 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本市内跨县(市、区)迁移的,不需要重新提出申请。迁出地于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迁入地自落户次月起发放。

第二十条 高龄老人津贴于老年人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在老年人死亡30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村(社区)报告。未按时报告的,老年人户籍所在村(社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村(社区)应当于核实当月停发高龄老人津贴,并责令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在三个月内将多领取的高龄老人津贴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

第二十二条 因老年人个人情况变化导致高龄老人津贴变更或者停发的,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高龄老人津贴变更、停发的理由和依据,保障老年人的知情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市民政部门应当组织或聘请专业机构对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发放政策。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的管理和信访投诉的处理,做好发放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高龄老人津贴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惠老政策宣传,设立发放服务窗口,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审核确认,保证专款专用,按月足额精准发放。

第二十五条 村(社区)负责做好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的初审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实施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积极协助有需要的老年人申请高龄老人津贴、办理社保卡等相关事务。

第二十六条 高龄老人津贴由民政部门完成审核后,交当地财政部门及时发放高龄老人津贴。故意截留资金、瞒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等以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老人津贴,经民政部门查证属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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