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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德兴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10日
标 题: 德兴市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10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德兴市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2021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1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14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2021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202111日起,继续提高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每人每月76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90元。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45元,达到每人每月51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0元,达到355元。

(三)提高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将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995元。

(四)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农村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统一标准,将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670元;其中,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995元。

(五)继续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200元,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每人每月70元。

(六)实施临时救助(特别救助)制度。对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七)对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八)提高城乡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将城乡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均救济补助提高到每人每月470元。

(九)继续实施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60元标准向城乡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70元标准向城乡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

(十)提高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将机构养育孤儿和城乡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高25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600元和12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每人每月1200元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二、明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

资金筹集、使用管理要求按照《江西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1722号)执行。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按比例分担。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将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一)对城市低保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局按照保障人数,每人每月69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市财政局按照信州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保障人数,每人每月33.5元的标准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二)对农村低保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局按照保障人数,每人每月65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三)对城镇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局按照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安排资金,2020—2021年提标部分80元从省财政下拨的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局按照每年1212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市财政局按照信州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保障人数,每人每月282元的标准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五)对临时救助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局按照当地户籍人口数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资金,市财政局按照当地户籍人口数每人每年0.5元的标准安排资金。

(六)对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资金,救济资金由省财政定额专项补助,提标所需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

(七)对孤儿基本生活补助,中央财政按每人每月30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进行补助,剩余部分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

(八)对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县(市、区)财政局统筹社会救助、城镇脱贫解困资金,不足部分根据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提标提补工作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一)坚持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中的常补对象要按照低保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低保对象中的非常补对象要给予差额救助,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26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195元。

(二)明确到位时间。保障标准从11日开始执行。各县(市、区)提补资金必须于429日前落实到位,并从11日开始补发。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快预算执行,落实配套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发放给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并确保安全有效运行。

四、加强组织保障确保民生工程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细操作、强化责任、狠抓落实。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和工期倒排制度,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工作任务分解到人,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提标提补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加强协调配合。市、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确保各项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三)加强基层调研。市民政局要根据《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民发〔2013161号)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联合市财政局对提标提补落实情况进行重点调研,及时掌握各地提标提补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各县(市、区)民政局请于430日前,将有关提标提补任务完成情况报市民政局。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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