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平台: |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 分 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德兴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3年05月11日 | ||
标 题: | 市人大八届三次会议第84号建议的答复(关于为失地农民家庭子女办理失地证)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5月11日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邱玲红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为失地农民家庭子女办理失地证》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德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二章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主要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办法中第八条明确被征地农民的认证程序:(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下同)领取并填写《认定表》和《申请表》,交村委会初审,村委会填写《德兴市被征地农民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二)村委会初审后张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复审;(三)乡镇(街道)组织国土所、财政所、派出所、农经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等相关单位,对村委会上报的《认定表》、《申请表》和《汇总表》进行复审。对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七天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四)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联审,联审后返回所在村及村小组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发给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已盖章核定资格的《认定表》、《申请表》和《被征地农民优惠证》。
办法中第六条明确“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由市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场,下同)开展认定工作。”由此可见农业部门只负责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的认证工作。
根据实施办法,征地时符合实施办法条件要求的,按认证程序给予办理失地证,如当时不符合条件(年龄)要求的,可以等到二次征地,再按照实施办法认证程序要求进行办理失地证。
以上答复,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2023年3月30日
抄 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市政府办
联系电话:752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