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平台: | 德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 分 类: | 行政权力事项及办事指南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2年06月20日 | |||
标 题: | 行政处罚事项-食品安全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2年06月20日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行政处罚事项(点击可以查看详情)
食品标识没有标注食品名称或者标注不符合要求;没有按规定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没有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而未标注的处罚
食品标识没有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销售单元的标注不符合要求;食品标识所使用文字不符合要求;食品或者包装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或者小于10平方厘米的标注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登记备案,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处罚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生产经营不合法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等的处罚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检查、记录、报告义务的,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用于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的处罚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县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处罚
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出口商未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出口食品的处罚
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生产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处罚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食品生产者主动召回的,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未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主动召回的处罚
食品生产者接到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未及时进行调查拒绝监管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处罚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生产经营不合法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等的处罚
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出口商未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出口食品的处罚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未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或者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仍加工、使用的处罚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