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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平台: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分 类: 权责清单及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德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12日
标 题: 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及范围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12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及范围

一、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按照下列要求向行政复议受理窗口提交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及第三人人数提供副本。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该组织成立时的批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交曾经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明。

(四)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五)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具体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律师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据。

(七)申请人当场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

(八)其他证据材料。

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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