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平台: | 德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 | 分 类: |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2021年04月01日 | |||
标 题: | 德兴市司法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1年04月01日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第一条 为提高复议案件办理质量,促进行政复议能力提升,根据《江西省司法厅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复议股提出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决定,召开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
(一) 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二) 影响重大的案件;
(三) 是否受理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四) 拟撤销的案件;
(五) 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出席人员在局机关和律师事务所中抽选部分法律专业人士组成,参与集体讨论人数为单数。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由案件承办人负责汇报案件事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争议焦点、承办人意见、复议股意见等,案件协办人负责制作会议笔录。
第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笔录内容包括:主持人及参加人名单、案由、讨论时间、各参加人发表的意见和讨论结论等。讨论结束后,笔录交所有参加人核对、签名,并附卷存档。
第六条 与会人员均应当发表意见。讨论结论意见一致的,该意见应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意见不一致的,以多数人持的意见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案件经集体讨论后认为应当补充调查、需提交专家论证或需举行听证的,行政复议股应当在调查、论证、听证后,将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决定是否再次召开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会议。
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的应记录在案。
第七条 参与集体讨论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当事人或其他个人、单位泄露会议研究讨论的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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