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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德兴市万村乡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年08月08日
标 题: 干部职工管理制度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8月08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干部职工管理制度








万办字[2018]


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职工考勤管理制度的通


各村(居)、乡直各单位、机关各站(办、所):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管理,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德兴市“十项规定”,使全乡上下做到认识统一、思想集中、步调一致,树立廉洁、勤政、高效、务实的政府形象。现结合本乡情,特制定制度如下。

机关考勤制度

第一条 星期一至星期五为正常上班时间,上午800上班,1200下班;下午1430上班,1800下班。在此之间无故不在岗的视为迟到、早退、旷工。对上班无故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每次罚款50元,并全乡通报批评,累计达到三次由乡纪检书记诫勉谈话;旷工一天罚款100元,累计达到三次由党委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并计入个人档案。

第二条 对乡党委、政府组织的学习、开展的活动、召开的会议等,迟到、早退的在会上进行点名通报,并予以罚款50/次,旷会罚款100/次。

第三条 上班实行签到制度,每天上午8:00—8:30为签到时间,对未签到的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纪检办负责签到,每月底由乡纪委整理汇总后,呈党政主要领导审阅。

第四条 星期六、星期日若遇特殊情况,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服从乡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到岗到位,完成好所安排的工作。

第五条 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串岗聊天,大声喧哗,严禁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网页视频、听音乐、炒股票、购物等。形成守纪律、有秩序、高效率的机关工作作风。

第六条 乡纪委牵头,会同党、政两办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办公室(站、所)人员执行工作力度、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工作时间内凡未请假、又无特殊情况而擅自离岗的,一律视为旷工或早退处理。

第七条 上班时间,群众到乡、村办事,乡、村干部不在岗,且无正当理由,群众反映两次以上的,取消该支部或办公室本年度评优资格,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八条 迟到、早退、旷工的罚金由政府办抄告财务室,从绩效工资中扣除,并纳入年终考核。全年迟到、早退超过30次,旷工超过15天(含15天)的年终不得评优评先,且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请假销假制度

第一条 干部职工因病、因事需要请假,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审批手续。坚持层层把关审批制度,努力形成岗位有人在、缺岗有人代、去向明的工作格局。

第二条 各办公室(站、所)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一天之内,一般干部、中层干部由分管领导审批,并报乡纪检办存档;一天以上(不含一天)需出具书面请假条,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再由书记或乡长审批,报乡纪检办存档。

第三条 党政班子成员请假,严格执行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副科领导三天以内由乡党委书记审批,三天以上(不含三天)由乡党委签署意见并报告蹲点的市领导;党委书记、乡长请假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四条 全乡干部职工,因事、因病不能上班须按上述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待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须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乡纪检办负责做好月底出勤统计,年终做好累计。

第五条 全年累计旷工达15日以上的,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处理;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日以上,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值班安排制度

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更好的服务群众,确保政令畅通,乡机关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值班时间为当日上午8点至次日上午8点。

第二条 值班安排表由政府办负责制定,值班必须要有值班领导1名、值班干部3名以上。各村(居)也要安排值班,并将值班人员名单报乡政府办,同时将村“两委”成员的联系电话张贴在办公区醒目位置。

第三条 值班必须做好交接班手续,做好值班记录,有事及时向领导汇报。值班期间一般问题必须及时处理,重特大问题必须请示书记、乡长,并尽力做好工作,以免事态扩大。若因值班人员失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值班人员承担,值班期间因脱岗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值班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无故不得脱岗。值班时间不在岗的,每次处罚100元,并全乡通报,累计超过两次由党政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值班领导无故不在岗一律予以严处。

工作落实制度

第一条 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规范,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恪守为民之责,力行亲民之举,着力在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上下功夫。

第二条 严格执行党委、政府的有关决定,言行上要和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地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不得“卡壳”,不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第三条 加强分工合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各司其职。工作之间相互配合,团结向上,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

第四条 经常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扑下身子、沉下去进村入户了解社情、民意,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把群众利益作为谋划工作的第一标准,把群众需要作为开展工作的第一要务,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第一标尺,争做一名合格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五条 下村工作要遵守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严禁“索、拿、卡、要”;下村一律吃工作餐,不得饮酒,对待群众不得粗暴、蛮横,要讲政策、讲道理,树立政府新形象。

公务接待制度

第一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按照班子成员所分管联系工作和部门实行对口接待,严禁一客多陪。政府接待对象为没有核定支出的口子来客、正科级实职以上领导及重要客商和乡友。已核定支出口子来客接待一律按政府核定经费自行安排,每月上报支出情况,未报支出的一律不得报销。安排接待一律由各部门填写来客登记单,并到政府办统一开具派餐单。在食堂用餐的由分管领导签字,在外用餐的,由主要领导签字。

第二条 凡需政府支付餐费的来人来客用膳,原则上安排在政府机关食堂内,由政府办开具派餐单。特殊情况确需在外用膳的,须经书记或乡长同意后,由政府办填写在外用餐派餐单,方可在外用餐。

第三条 所有来人来客一律安排在食堂用膳,确需在外用餐的,须报请乡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否则乡长不予签字报销。属政府的餐费,凭政府办开具的派餐单和用膳结算单到政府办结算,没有派餐单的餐费一律不予报销。每月餐费结算情况(含食堂及在外用餐),政府办要及时向书记、乡长汇报(含各实体办公室),各办站所每个月对用餐费用进行结算,并由分管领导签字,到财务室报账。

第四条 接待标准:一般干部(包括市局干部)180/桌,科级(含正、副科)干部260/桌,副县和副县以上300/桌,由党委政府主持召开的工作会议用餐180/桌。

用餐标准:以8人为一桌,少不减,每多一人加20元,饭菜金额不得超过派餐单的10%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相关纪律要求,会议用餐和公务用餐一律不得上烟、上酒,严禁超标用膳,工作日午间一律严禁饮酒。

第五条 每张餐单应有陪客领导签字,确保菜单金额与实际用餐费相符,做到餐后结算,当场签字。

第六条 村干部来乡办事,实行工作餐制度,由政府办统一派餐,人均餐券不超过20元。

食堂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食堂工作人员要保持身体健康,注意个人卫生,服从政府办管理。

第二条 注意环境卫生、保证食堂内外的清洁卫生,勤洗地、勤擦门窗、勤消毒,注意灭蝇、灭鼠。

第三条 注意餐具卫生,杜绝一切传染病毒的侵入。有电时用消毒柜消毒灭菌,无电时应用高温开水消毒。

第四条 注意饮食卫生,每日购买的肉菜,应保证新鲜,保证食品、食用油以及相关烹调材料安全卫士,小菜、熟食等必须自制或从专卖店购买。

第五条 干部职工在乡食堂用工作餐,具体标准为早餐2/人,个人承担1元、政府补贴1元;中、晚餐8/人,个人承担2元、政府补贴6元;伙食标准为两荤两素一汤。

公务用车制度

第一条 公务用车采取登记和派车单制,防火巡逻车由政府办公室统一调度。到市里开会或办事,车辆自行解决,每人每天车辆补助不超过50元。挂点村领导和干部平时下村工作,原则上不派公车所需车辆自行解决,政府办按照里程数给予补贴(1/公里)。特殊情况,政府办请示乡长后方可派车。未经政府办指派,司机不得擅自出车。

第二条 未经政府办许可,司机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第三条 车辆的检审、保险等相关手续由驾驶员会同政府办及时办理,车辆维修到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

第四条 违反本制度第一、二、三条之规定的,给予责任人处罚。

1)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责任;

2)交纳处罚金200/次;

3)屡教不改者,予以解聘。

第五条 驾驶员一律不得酒后驾车。如发现酒后驾车的,陪同人员负有劝阻责任,并及时安排其他驾驶员驾驶。如驾驶员因故无法赶到,应指定一名有驾照的并有一定的驾驶经验且没有饮酒的人员开车。

第六条 公务时用车,若出现交通事故,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非公务时用车,出现交通事故,均由司机和用车人承担,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无驾驶证行使造成的交通事故,政府不承担任何责任。

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财务审批“一支笔”,收支“两条线”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第一条 乡政府机关各经济实体办公室财务,统一纳入乡会计工作站管理。各办不设会计,只设报帐员一名。所有收支(含非经济实体办公室)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有的预算外收入都必须进入财政专户。当收入达500元以上时,应于当日进入财政专户;未达到500元的零星收入款可以七天清缴一次,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条 实行每月报账制,每个月22-24日为报账日,所有的支出票据必须依次经由经办人、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核,会计、乡长复核后,由分管领导签批,方可支付。所有财政拨付款,必须经乡长审核,分管领导和财政所长批准后,方可拨付。所有的支出票据经办人必须注明品名清单及用途。拨付资金1000元以上的必须将资金打到报销人卡上,不得支付现金给经办人。

第三条 各项重大支出,经党政会议或书记、乡长研究,凭政府办抄告单方可支付。各项收入、支出、拨付,由乡会计工作站、财政所每月分别制作报表一份报送给书记、乡长。

第四条 乡政府各办公室(站、所)未经党委、政府同意,以奖金、福利的名义滥发钱物的,由乡纪委、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条 在森林防火期,乡政府机关干部职工每参加一次扑火补助50元,超过晚上12点的每次补助100元。

第六条 实体办公室当年开支不得作为外债留到下年度,否则谁举债谁负责,并追究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条 财政所进入预算内的资金,必须由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支配。严禁各办公室、村委会及执收单位私设小金库,一经查实,则按上级有关党纪法规论处。

第八条 财务上要确保工资按月发放,食堂招待费按月拨付,合理安排办公费用,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秉着“开源节流,量入而出”的原则,把有限资金用于为民办实事和公益事业上。

请示报告制度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领导决策,便于领导及时地掌握全乡的工作动态,做到决策科学、民主、实效。

第一条 凡参加上级会议的有关人员,会后必须向有关领导汇报会议内容,并提出具体的落实意见。

第二条 班子成员参加全市有关会议,根据会议的需要及时向书记或乡长汇报,并书面提出落实会议精神意见。

第三条 乡干部遇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条 乡班子成员遇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主要领导请示,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既无请示,又无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按有关法纪处理。

办公用品采购制度

第一条 所有办公用品采购、维修由政府办统一安排。各办公室(站、所)先列出所需办公用品的采购清单,报请书记或乡长同意后,由政府办统一采购,实体口中列入工作经费支出。

第二条 采购办公用品要本着节约、实用、价廉物美的原则,到定点商店进行采购。

第三条 办公用品采购后,由政府办负责验收核对,做到款物一致。

第四条 采购的物品应由专人妥善管理,进出有帐,领用登记。

第五条 未经政府办办理采购手续,又未经主要领导同意擅自到商店购取物品的,谁经手谁负责。

本制度从201721日起执行,由乡党办、政府办和纪检办负责解释。


中共万村乡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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