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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平台: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分 类: 部门文件和重大决策部署
发布机构: 德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01日
标 题: 德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内部人员干预行政案件处理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01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德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内部人员干预行政案件处理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内部人员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法办案,自觉抵制各种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内部人员不得有下列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一)超越职权违规立案、撤销案件、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的;

(二)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的;

(三)要求办案人员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

(四)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

(五)向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

(六)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七)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八)其他千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形。

第四条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监督职能的室,依法依规履行指导、检查、督办等职责,提出指导性或者纠正性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因履行职责需要,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口头了解正在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程序进行,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应当做好工作记录。

第五条行政机关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能够通过正当法律途径可以实现合法咨询或者诉求的,应当告知其正当法律维权途径。

第六条办案人员遇有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的情况,应当如实填写《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行为登记表》,直接报送本机关负责纪检监察的领导。

第七条本机关负责纪检监察的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商有关室,审核认定属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后,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行政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科室调查处理。

(二)无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人员干预、插手本机关案件办理的,向市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八条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业务办案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线索,要及时移交本机关纪检监察科室调查处理。

第九条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对依法依规进行登记报告的行为予以支持,不得妨碍、限制、侵害登记报告人的合法权益。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给予登记报告人员免职、调离、辞退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事部门等单位对登记报告人员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保度。

第十一条对过问案件行为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者利用登记报告诬告陷害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登记报告人员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机关领导干部授意上述行为的,从严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机关领导干部及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机关纪检监察领导应当定期统计和及时通报干预、插手案件情况,并向市监察委报告。典型案例单独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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