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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德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17日
标 题: 德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公示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17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德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公示

德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上饶市委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根据上饶市司法局《关于公布〈上饶市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饶司字〔202329号文件要求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我局十五条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予以公示。

2023年11月16日



德兴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同时满足:

初次违法;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德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2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同时满足:

初次违法;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德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3

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同时满足:

初次违法;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德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4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

同时满足: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德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5

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

同时满足: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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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同时满足: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限期内完成审批、备案手续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 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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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备案

同时满足: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限期内完成审批、备案手续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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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备案

同时满足: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限期内完成审批、备案手续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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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

同时满足: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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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同时满足: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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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同时满足: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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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同时满足: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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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同时满足: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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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同时满足: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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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同时满足: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德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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