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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平台: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分 类: 办事指南
发布机构: 德兴市香屯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4年03月06日
标 题: 办事指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06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办事指南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000511006000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自然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街道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第三章第十四条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三章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全文引用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香屯街道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宝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不予批准的条件】1.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2.收入和财产状况高于最低生活标准;3.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事项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n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原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身份证》

公安部门核发

0

0

纸质

提供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复印

2

户口本

公安部门核发

0

0

纸质

提供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复印

3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审批表

申请人自备

1

0

纸质

内容客观真实、本人签字

4

一卡通账号

申请人自备

0

0

纸质

提供申请人本人的一卡通账号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

2、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1、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审查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随即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五)决定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作出同意发放救助金的决定,并将转入申请人本人一卡通账户。

(六)制证发证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制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银行发放名单》,并救助金打入申请人一卡通账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出不予救助的理由。

(七)实人认证

需要实人认证

(八)办理进程查询

0793-7620338

(九)办理结果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银行发放名单》。

(十)送达方式

【现场领取】

(十一)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1次

十三、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3-7620338

十七、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793-7620005

附录1:办理流程图

临时救助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临时救助

二、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000511002000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自然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街道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六、设定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第二点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七、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香屯街道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八、受理条件(一)予以批准的条件1.因火灾、交通事故(无责任方)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家庭;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或其他违纪、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生活困难或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救助的;2.参加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3.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4.子女选择贵族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5.拒绝管理机关调查,有恶意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行为的;6.经专项报销(救助、理赔)后已解决基本生活的;7.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城乡低保资金、医疗救助和其他救助资金的不诚信家庭,出现其它临时原因进行申请时,原则上不予求助;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不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原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户口簿

公安部门核发

0

0

纸质

提供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复印

2

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1

0

纸质

提供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复印

3

身份证

公安部门核发

0

0

纸质

提供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复印

4

一卡通账号

申请人自备

0

0

纸质

提供本人的账号给工作人员复印

5

书面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1

0

纸质

申请人撰写并签字

6

家庭人员收入证明

申请人自备

1

0

纸质

申请人如实填写并签字

十、办理流程

(一)预约

【电话】0793-7620338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

2、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审查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随即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五)决定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作出同意发放救助金的决定,并将转入申请人本人一卡通账户

(六)制证发证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制作《临时救助名单》,并救助金打入申请人一卡通账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出不予救助的理由。

(七)实人认证

需要。

(八)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793-7620338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九)办理结果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作《临时救助名单》。

(十)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社会发放:委托银行代发资金

(十一)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1次

十一、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四、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3-7620338

十五、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793-7620005

附录1:办理流程图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二、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000511001000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自然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街道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香屯街道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认定对象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2.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保条件。【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所交资料均要求使用A4纸,加盖单位公章;凡要求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原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户口簿

政府部门核发

0

0

纸质

提供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复印

2

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1

0

纸质

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

3

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0

0

纸质

提供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复印

4

一卡通账号

申请人自备

0

0

纸质

提供低保户本人的账号

5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申请人自备

1

0

纸质

内容客观真实、本人签字

6

家庭人员收入证明

申请人自备

1

0

纸质

材料真实有效,在有效期内

7

书面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1

0

纸质

内容客观真实、本人签字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

2、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1、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审查

1、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随即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五)决定

2、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作出同意发放低保金的决定,并将转入申请人本人一卡通账户。

(六)制证发证

对符合条件的,制作《农村低保资金下拨明细表》,并低保金打入申请人一卡通账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出不予救助的理由。

(七)实人认证

不需要。

(八)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名称】查询机构:德兴市民政局低保办查询地址:德兴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

(九)办理结果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作《农村低保资金下拨明细表》

(十)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一卡通

(十一)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1次

十三、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30个工作日

十四、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六、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3-7620338

十七、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793-7620005

附录1:办理流程图

高龄津贴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高龄津贴

二、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362011402000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自然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街道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设定依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西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5号)第二条第一点(一)政务服务优待。……2.普遍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香屯街道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凡持有本县户口且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长寿补贴。【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以上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十、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窗口提交】香屯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2、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实人认证

需要实人认证。

(五)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名称】

(六)办理结果

《高龄老人长寿补贴申报审批表》

(七)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当面送达

(八)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1次

十一、办理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原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享受人银行账号

申请人自备

0

2

纸质

内容真实

2

户口本

申请人自备

0

2

纸质

内容真实

3

身份证

申请人自备

0

2

纸质

内容真实

4

申请表

民政部门核发

0

2

纸质

内容真实

十二、办理期限

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十三、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十四、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3-7620338

十五、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793-7620005

十六、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十七、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撤销婚姻登记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退役军人、公务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残疾等级评定、调整—新办评定残疾等级—人民警察

二、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000711007000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自然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街道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修订)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香屯街道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2、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超过一年。【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书写或打印;如材料中有非A4规格且只作单面记录的纸张,一般应粘贴在A4纸上后再行提交;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尽量提供原件,如涉及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因单位管理需要,原件不便提供的,应当提供盖有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原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申请人自备

1

0

纸质

材料真实有效,在有效期内

2

撤销婚姻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1

0

纸质

材料真实有效,在有效期内

3

身份证

公安部门核发

0

0

纸质

提供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复印

4

结婚证

民政部门核发

1

0

纸质

提供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收回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拨打电话0793-7620338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德兴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接收地址:江西省德兴市银山路288号。

2、工作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受理

申请人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可获得办理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构要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五)审查

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六)决定

受理或不受理

(六)制证发证

颁发离婚证

(七)实人认证

需要。

(八)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793-7620338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十)办理结果

颁发《离婚证》,证件有效期为长期

(十)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当面送达

(十一)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1次

十三、办理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电话号码:0793-7620338

十八、监督投诉

电话号码:0793-7620005

十九、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二、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000711003000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自然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街道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设定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香屯街道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结婚和无配偶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肛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书写或打印;如材料中有非A4规格且只作单面记录的纸张,一般应粘贴在A4纸上后再行提交;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尽量提供原件,如涉及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因单位管理需要,原件不便提供的,应当提供盖有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原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户口簿》

公安部门核发

0

0

纸质

提供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复印

2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人自备

1

0

纸质

窗口领取,内容客观真实

3

身份证

公安部门核发

0

0

纸质

提供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复印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窗口提交】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审查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随即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五)决定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作出同意婚姻登记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六)制证发证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核发《结婚证》;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出不予办理的理由。

(七)实人认证

需要。

(八)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793-7620338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九)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核发《结婚证》,证件有效期为长期。

(十)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十一)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1次

十三、办理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电话号码:0793-7620338

十八、监督投诉

电话号码:0793-7620005

十九、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内地居民补领结婚证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内地居民补领结婚证

二、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000711003000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个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街道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设定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香屯街道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结婚和无配偶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肛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材料目录》的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书写或打印;如材料中有非A4规格且只作单面记录的纸张,一般应粘贴在A4纸上后再行提交;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尽量提供原件,如涉及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因单位管理需要,原件不便提供的,应当提供盖有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原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申请人自备

1

0

纸质

内容真实

2

户口本

公安部门核发

0

0

纸质

提供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复印

3

身份证

公安部门核发

0

0

纸质

提供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复印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窗口提交】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审查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随即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五)决定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作出同意补发《结婚证》的决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六)制证发证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补发《结婚证》;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出不予办理的理由。

(七)实人认证

需要。

(八)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793-7620338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九)办理结果

补发《结婚证》,证件有效期为长期。

(十)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十一)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1次

十三、办理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0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电话号码:0793-7620338

十八、监督投诉

电话号码:0793-7620005

十九、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资金给付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资金给付

二、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360511006000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自然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街道

六、设定依据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离任老村党支部书记和老村委会主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09〕108号)全文引用为认真做好2009年省政府民生工程中农村离任老村党支部书记和老村委会主任(以下简称农村离任“两老”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赣发〔2009〕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离任老村支部书记按每人每月80元发放,离任老村委会主任按每人每月70元发放。省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分配下达市、县,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配套解决……

七、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香屯街道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八、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从1949年10月1日至今,曾任村党支部(村党委、村党总支,下同)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村合作社社长、生产大队队长,下同)满10年(含10年)以上,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已离任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n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原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农村离任“两老”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申请人自备

1

0

纸质

申请人填写并签字

2

当选证书或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0

0

纸质

提供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复印

3

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0

0

纸质

提供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复印

4

一卡通账号

申请人自备

0

0

纸质

提供本人账号

十、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窗口提交】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审查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随即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五)决定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作出同意发放补助金的决定,并将转入申请人本人一卡通账户。

(六)制证发证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制作《离退职“两老”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明细表》,并将补助金打入申请人一卡通账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出不予救助的理由。

(七)实人认证

不需要。

(八)办理进程查询

对符合《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离任老村党支部书记和老村委会主任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09〕108号)文件要求的离任两老给予发放生活补贴,发放至一卡通账号。

(九)办理结果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作《离退职“两老”村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明细表》。

(十)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十一)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1次

十一、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四、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3-7620338

十五、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793-7620005

附录1:办理流程图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000511009000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自然人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街道

六、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全文引用全文引用明确了两项补贴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保障措施。

七、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香屯街道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八、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在残联登记备案的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2、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原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残疾证

政府部门核发

0

0

纸质

提供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复印

2

户口本

政府部门核发

0

0

纸质

提供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复印

3

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0

0

纸质

提供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复印

4

银行账户

申请人自备

0

1

纸质

提供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复印

5

残疾人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1

0

纸质

属实

十、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窗口提交】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审查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随即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书式审查。

(五)决定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作出同意发放补助金的决定,并将转入申请人本人一卡通账户。

(六)制证发证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制作《残疾人“两项”补助发放清册》,并将补助金打入申请人一卡通账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出不予救助的理由。

(七)实人认证

不需要。

(八)办理进程查询

自查或者电话查询(0793-7620338)

(九)办理结果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作《残疾人“两项”补助发放清册》。

(十)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社会发放:委托银行代发资金

(十一)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1次

十一、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相对人权利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十三、行政相对人义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十四、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3-7620338

十五、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793-7620005

附录1:办理流程图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二、事项编码

事项编码:000511004000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自然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街道

六、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第二条。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七、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香屯街道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八、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孤儿,且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形式标准

1、除“病历或出院小结”外,其他证明材料须为原件。

2、“病历或出院小结”可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来源

原件

-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父母火化证

民政部门核发

0

0

纸质

提供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复印

2

户口本

公安部门核发

0

0

纸质

提供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复印

3

身份证

公安部门核发

0

0

纸质

提供原件供窗口工作人员复印

十、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窗口提交】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符合批准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审查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随即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五)决定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作出同意发放救助金的决定,并将转入申请人本人一卡通账户。

(六)制证发证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制作《孤儿基本生活补助发放名单》,并救助金打入申请人一卡通账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出不予救助的理由。

(七)实人认证

带身份证原件、近期免冠照片认证。

(八)办理进程查询

对符合《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赣民发[2011]6号)文件要求的孤儿按时给予发放基本生活费。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月1100元,统一拨付至福利院帐户;散居孤儿每人每月700元,发放至孤儿监护人(抚养人)一卡通账号。

(九)办理结果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作《孤儿基本生活补助发放名单》。

(十)送达方式

发放至一卡通

(十一)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1次

十一、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15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四、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3-7620338

十五、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793-7620005

附录1: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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