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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E25280/2021-00008 分 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江西省德兴市烟草专卖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3月29日
标 题: 德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29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德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德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德烟专〔202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德兴市行政区域内以及三清山行政区域中由上饶市烟草专卖局指定德兴市烟草专卖局管辖部分区域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第二章布局标准

第四条 零售点设定标准:

(一)下列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实行间距限制:

1)城区主要街道:银城北路、银城中路、银山路、上海路、银城南路、滨河大道、金山大道、凤凰大道、张潜大道、聚远大道、铜都大道,零售点之间间距60米以上。

2)除以上城区主要街道,城区其他路段划为次要街道,零售点之间间距100米以上。

3)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零售点之间间距40米以上。

(二)下列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实行总量控制:

1)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内按照户数设置零售点,100户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100户的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2)综合性(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南门农贸市场、禾底畈农贸市场、铜矿铜都大市场等集聚区,50个摊位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50个摊位的每增加50个可增设1个零售点。

    3)行政村、自然村按照户数设置零售点,50户以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50户的每增加5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三)以下特定区域,根据功能需求设置1-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1)汽车站候车室、火车站候车室、旅游景区景内、高速公路服务区,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

2)军队大院、监所、工矿企业等以满足区域内人群消费的相对封闭区域最多可设1个零售点。

3)网吧电脑桌位在60台以上的,可设1个零售点。

4)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或营业面积在300平米以上宾馆、酒店(饭店)、洗浴城等娱乐场所对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设1个零售点。

5)营业面积在500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可设1个零售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四条的限制:

(一)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烈属、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设置零售点的,仅限申办一证,要求为本人实际经营。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生产、经营或者存放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燃气等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四)利用信息网络渠道或变相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游戏机、博彩机等以无人售卖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五)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内及与进出通道口可行间距60米以内的;幼儿园校园内及与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可行间距30米以内的。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具有合法资质,对未成年人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六)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 现场勘验零售点之间间距标准:按照同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最近边沿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校园进出通道口是指: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所有学生通勤出入的大门、小门、侧门,不包含常年封闭的消防通道。

校园进出通道口可行间距测算标准:从门的两侧边缘半径范围内按实际有效通行规则延伸的一段距离。

第八条 本规定中农村人口、居民住宅区的户数参考民政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九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十条 本规定由德兴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331日起开始实施。实施期间,根据德兴市经济发展状况、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规定实施效果需要调整的,经相应程序对有关条款调整后予以发布实施。

本规定发布前有关合理布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江西省德兴市烟草专卖局

202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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