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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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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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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律依据及当事人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申请行政诉讼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办结;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法律文书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信息公开;
5、后续监管责任:建立零售许可证档案;加强对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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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6.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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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处罚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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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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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涉嫌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正价,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事先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加处罚款;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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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变卖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的罚款据为己有的;
8.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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