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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江西省德兴市烟草专卖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25日
标 题: 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25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监管事项检查实施清单

监管子项 监管对象子项 检查类别 检查方式 双随机 日常/专项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操作依据与要领
01对烟叶收购的行政检查 其他企业或个人 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 日常 擅自收购烟叶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02对烟草专卖品运输的行政检查 企业或个人 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 日常 依法进行烟草专卖品运输 是否无证运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2.《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是否超量携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承运人 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 日常 违规运输 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03对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行政检查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企业或个人 现场检查 双随机 日常 非法使用准运证 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准运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04对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企业或个人 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 日常 无证生产经营 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05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政检查 企业或个人 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 日常 无证零售 未领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06对持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持有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 现场检查 双随机 日常 依法合规开展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 是否遵守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是否存在《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的行为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是否存在零售户未在当地烟草公司进货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07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检查 持有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 现场检查 双随机 日常 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检查 是否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未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 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 日常 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检查 是否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08对生产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的行政检查 持有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持有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 现场检查 双随机 日常 不得生产销售霉坏变质烟草制品 是否使用霉烂烟叶生产烟草制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使用霉烂烟叶生产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是否销售霉坏、变质烟草制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09对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行政检查 无证的企业或个人 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 日常 对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行政检查 生产销售未经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10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申领、使用的行政检查 持有烟草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 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 日常 非法申领许可证 是否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或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持有烟草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 现场检查 双随机 日常 非法使用许可证 不得涂改、伪造、变造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不得非法转让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非持证企业或个人 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 日常 非法申领、使用许可证 是否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或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不得涂改、伪造、变造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11对出口烟草制品的行政检查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 双随机 日常 是否标注 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免税烟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 双随机 日常 是否标注 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专供出口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专供出口”中文字样。”
12对烟草专卖品走私行为的行政检查 走私烟草专卖品的企业或个人 现场检查 重点检查 日常 走私烟草专卖品 是否走私烟草专卖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七条:“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13对免税进口烟草制品存放的行政检查 免税烟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 双随机 日常 免税烟存放管理符合要求 免税进口卷烟存放是否加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并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与海关共同加锁管理。海关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免税进口计划分批核销免税进口外国烟草制品的数量。”
14对免税烟草制品专门标志标注的行政检查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 双随机 日常 免税烟标志管理符合要求 销售免税烟是否加贴专门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免税烟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 双随机 日常 免税烟标志管理符合要求 销售免税烟是否加贴专门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只能零售,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15对通过自动售烟机、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政检查 持有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 现场检查 双随机 日常 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网络销售烟草制品 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不得利用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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