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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平台: 德兴市政府门户网站 分 类: 行政执法过程与结果信息、黑名单管理及事故通报
发布机构: 德兴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15日
标 题: 德兴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15日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德兴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

德兴应急管理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不健全,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一案双罚。  

【要旨】

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一案双罚;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德兴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化工有限公司

由: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处罚案,一案双罚

2023年3月9日检查发现该化工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不健全,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技术负责人孙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三必须”要求,未检查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9日执法检查,当天开具责令整改指令书,在3月14日对此违法问题就行了立案调查。

【处理理由及结果】

2023年4月07日,该案完成法制审核。4月10日,经德兴市应急管理局局领导集体讨论,认为该化工有限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不健全,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违法问题。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技术负责人孙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处,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作出对该化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万元整),对孙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万元整)行政处罚决定33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化工公司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本案办理完毕,于2023414对此案进行了结案。

【案件评析】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风险双重预防机制”的法定义务,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企业要针对本企业类型和特点,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并且企业要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同时,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针对安全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管理层和每名员工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及时消除检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加大了对主要负责人未履职的惩处力度。生产经营单位要认识到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少数”,不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直接受到行政处罚,本案主要是化工生产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流于形式,应付整改,导致隐患问题死灰复燃这些问题暴露出该公司其他人员对安全管理心存侥幸,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德兴市应急管理局通过“一案双罚”的方式,不仅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同时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推动了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案后还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的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安全管理人员做到学法懂法、知法用法,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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