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E25120/2021-00079 | 分 类: | 办事指南 | ||
发布机构: |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0年05月13日 | ||
标 题: | 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定期审核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5月13日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定期审核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定期审核 二、事项编码 事项代码:1900082000—361181000000388990817100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个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市级 六、办件类型 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设定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赣建字〔2012〕2号)第七条第二款:“对申请廉租住房或者租金补贴的,要建立和完善相关部门收入审核联审联批制度,住房保障、民政、公安、工商、税务、社保、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 八、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德兴市房产管理局 责任处室:住房保障办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公租房承租人。 十、数量限制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书、证件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清晰,并提交原件核对。 (二)申请材料目录
十二、办理流程 (一)预约 不支持预约办理。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接收申请的机构:德兴市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接收地址:德兴市市民广场市政府大楼二楼B区房产管理局。 2、工作时间: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12:00,下午14: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三)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被受理的,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四)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0793-7522819)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五)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市房产管理局与其办理租赁合同续签手续;不符合条件的按退出程序处理。 (六)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现场领取。领取地址:德兴市市民广场市政府大楼二楼B区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办。 工作时间: 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12:00,下午14:30-18: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到窗口次数 到窗口次数:2次。 十三、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当场受理。 法定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期限:10个工作日。 十四、事项收费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六、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法接受、配合考核和监督检查。 十七、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电话号码:0793-7522819 十八、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 电话号码:0793-7522819 十九、通办范围 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附录2: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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