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E25120/2021-00081 | 分 类: | 办事指南 | ||
发布机构: | 德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0年05月14日 | ||
标 题: | 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金征收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5月14日 | |||
生效时间: | 废止时间: |
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金征收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金征收 二、事项名称 事项代码:1400059000—361181000000388990817100 三、事项类型 事项类型:行政征收 四、办事对象 办事对象:个人 五、行使层级 行使层级:县市级 六、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第三条;“(一)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按上述办法测定,租金水平已达到或超过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5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计租。”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关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条:“(二)市、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60%至80%的水平,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实行统一租金、租补分离制度的市、县(区),对廉租住房对象可以实行先补后交。租金收入缴入国库,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 七、实施机构 实施机构名称:德兴市房产管理局 责任科室:住房保障办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八、受理条件 公租房、廉租房承租人,按照规定缴纳租金。 九、事项收费 收费项目名称:公租房、廉租房租金 收费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收费标准:公租房2.8元/平方米、廉租房0.8元/平方米(含物业费)、储藏间0.6元/平方米、物业费0.2元/平方米。 减免收费的情形:经公共租赁住房特殊困难租户租金减免情况认定核准的。 十、行政相对人权利 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一、行政相对人义务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793-7522819 十三、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电话:0793-7522819 十四、网上支付 本事项不支持网上支付。 附录1:办理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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